海關補征稅款引爭議 匯興公司訴浦江海關討賠償
- 發布時間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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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海關補征稅款引起的新類型行政賠償案件。由于征稅機關失誤發現少征稅款而予以補征。該補征稅款的行為,可視為對初征稅行為違法性的確認。從初始征收到發現少征并予以補征需要一個過程,期間可能發生貨物銷售,納稅人的利潤會因為補征稅款而減少的情況。
【案情簡介】
海關補征稅款
匯興公司索賠損失
上海匯興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匯興公司)于2001年11月申報進口人工草坪。上海浦江海關征收關稅和代征增值稅后放行。之后,浦江海關發現匯興公司進口人工草坪稅則歸類錯誤,導致稅率差異,故于2002年10月又向匯興公司補征關稅和代征增值稅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匯興公司繳納了補征的稅款后,于2003年1月以浦江海關初征稅行為違法為由,向浦江海關申請行政賠償。
在賠償申請被拒后,匯興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浦江海關初征稅行為違法,并要求浦江海關賠償因稅則歸類錯誤導致其無法將補征稅款計入成本核銷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損失數額與補征稅行為的稅額相同。
一審法院認為,匯興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單價,包括人工草坪、鋪設所需輔料及人工費用,該證據與賠償請求之間無法律上因果關系。此外,匯興公司未提供造成損害以及行政違法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事實證據。據此,駁回匯興公司的訴請。
匯興公司提出上訴,認為由于征稅違法導致補征稅,從而產生進口人工草坪的新成本,而征稅所涉及的人工草坪已在補征稅之前出售,因此新增成本只能充抵上訴人所獲收益。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匯興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人工草坪的單價相差較大,而這些人工草坪進口時適用的稅率均為同一,可見征稅數額并非合同定價的主要因素。因此上訴人主張的利益損失并不確定,不確定的利益不構成直接損失。據此,二審法院駁回匯興公司的訴請,維持一審原判。
【精案評析】
海關初征稅
未造成直接損失
根據有關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如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應先被確認為違法。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在一審證據交換時,浦江海關已承認初征稅行為違法,在開庭審理中,浦江海關再次確認違法。其次,本案中的補征稅行為的作出,本身即意味著初征稅行為稅則歸類錯誤,故存在明顯違法。據此,法院認定匯興公司符合起訴條件。
本案的實體爭議焦點在于初征稅行為是否給匯興公司造成直接損失。
法院認為,初征稅行為未對匯興公司造成直接損失。首先,《海關法》專門確立了海關補征稅制度,本案中初征和補征的稅款系匯興公司本應承擔的義務。其次,匯興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有的價格包含施工價格,有的僅是人工草坪的銷售價格,故其提供的證據不能確切證明人工草坪的實際價格構成。可見征稅數額并非合同定價的主要因素,合同定價主要還是由市場競爭等機制決定。
此外,法院在實際判決中還運用了一定利益衡量和法律推理的方法,并充分注意到了海關征稅行為的行業特征。 《海關法》中明確規定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數款,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該規定充分考慮到海關征稅程序中,為了確保效率,而可能導致的差錯,并為這種可能的差錯,確立了風險負擔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