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確“誰委托,誰就是委托人” 上海外運討回墊付運費
- 發布時間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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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運向承運人墊付2.5萬余美元運費,但在向委托人托收時卻遭拒絕。由此引發一起委托人拒絕向貨運代理人償還墊付海運費的糾紛。
【案情簡介】
墊運費惹出一起官司
1990年2月,深圳海灣石油化工公司(簡稱海灣公司)與香港東如行有限公司(簡稱香港公司)簽訂合同,海灣公司為賣方。為履行購銷合同,海灣公司又委托深圳江南經濟開發總公司(簡稱江南公司)代理出口。兩公司約定,江南公司負責出口報關,異地報關由海灣公司協助代辦;有關貨物質量、運輸、催開信用證等由海灣公司負責。
同年3月,江南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售貨合同,江南公司為賣方,貨物由上海經香港到美國口岸。之后,江南公司在空白的貨運委托書上的'委托方'處加蓋江南公司公章后,交給海灣公司轉給中國外運上海公司(簡稱上海外運),委托其代辦報關、訂艙出運業務。上海外運代為報關、訂艙后,于同年5月安排貨輪將貨物出運至美國巴爾的摩。
因江南公司在貨運委托書上未注明運費支付方式,上海外運在海運提單上亦未注明。承運人根據航運慣例視為運費預付,向上海外運收取了運費2.5萬余美元。但上海外運先后向海灣公司和江南公司托收運費均遭拒絕,最后只好將江南公司告上法庭。江南公司認為上海外運負有委托不明的過錯責任,并要求將海灣公司作為第三人、追加香港公司參加訴訟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江南公司應償付上海外運運費2.5萬余美元,并給付利息3千余美元。
【精案評析】
誰委托,誰就是委托人
法院認為,買賣合同與貨運代理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江南公司是海灣公司的出口代理人,本應以海灣公司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但江南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委托上海外運代理貨運。而上海外運代江南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事宜,雙方之間形成了江南公司為委托人、上海外運為貨運代理人的貨運代理合同關系,因此,上海外運有權向江南公司收取所墊付的運費。本案的處理結果同海灣公司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香港公司與江南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與本案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故江南公司提出的將海灣公司作為第三人、追加香港公司參加訴訟的意見不予采納。法院認為,貨運委托書的填寫時委托方的責任而非受委托方的義務,江南公司向上海外運提交了蓋有江南公司公章的空白貨運委托書,因而應承擔本案委托不明的過錯責任。
本案系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在業內對委托人識別問題的意見基本一致,即在辨別貨運代理委托人時,應當堅持'誰委托,誰就是委托人'的原則,這也成為貨運代理行業的操作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