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承運人有過錯 火災發生在責任期內承運人可免責
- 發布時間 2016.12.15
- 來源
關鍵詞
本案主要涉及海上貨物運輸中的火災免責問題。在集裝箱運輸條件下,只要火災發生于承運人責任期間,即使不是發生在船舶之上或海上航行過程中,承運人仍可以享受免責。收貨人、提單持有人請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證明承運人本人對火災的發生有過錯。
【案情簡介】
貨物在倉庫被燒引爭議
2004年8月,浙江惠隆對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惠隆公司)與印度ALAQSA公司建立貿易合同關系,惠隆公司開具的發票顯示銷售的貨物名稱為漂白的桑蠶絲機織物,總計8箱,凈重412.8kg,CIF加爾各答價1.3萬余美元。惠隆公司把上述貨物委托給上海瀚航集運有限公司(簡稱瀚航公司)承運。
2004年11月,瀚航公司從其在加爾各答港的代理處得知,堆存涉案貨物的碼頭倉庫發生火災,殃及集裝箱堆場,涉案貨物被全部燒毀。2005年4月,惠隆公司收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簡稱人保浙江分公司)涉案貨物賠款1.5萬余美元后簽署收據和權益轉讓書。
事后,人保浙江分公司向瀚航公司要求代位求償。但法院一審和二審認為,人保浙江分公司并無證據證明火災是瀚航公司本人過失造成,因此瀚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精案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海上貨物運輸中發生的火災的免責問題,火災免責是海商法上一項古老的制度。但在現代集裝箱運輸條件下仍有一些問題值得進一步辨析和研究。
本案中,原告人保浙江分公司認為,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對火災產生的貨物損壞免責是指對“海上”航行過程中發生的火災免責,涉案貨物滅失發生在碼頭倉庫,并非“海上”特有風險,所以不能享受免責。但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海上貨物運輸的風險不再必然與海上航程相聯系。法院認為,只要火災發生于承運人責任期間,即使不是發生在船舶之上或海上航行過程中,承運人仍可以享受免責。
此外,法院還明確了,只要構成海商法上的承運人,即使是無船承運人,也有權享受火災免責。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承運人對火災有過錯,承運人便有權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