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 發布時間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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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裁判要旨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指某一筆債務發生后,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債務的內容和范圍在債務發生時即已確定,不因分期償還而發生變化,債權人之于債務人的債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案情
鄭文紅于
裁判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有效。被告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顯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筆財產分割補償款10萬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協議約定被告應分別于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鄭文紅認為訟爭債權是一個整體,法院應支持其全部債權10萬元及利息,分期債務訴訟時效應自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三筆債務均未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魏峰認為其已分期付清所有款項共計12.9萬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鄭文紅的訴訟請求。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于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筆債務發生后,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債務的內容和范圍在債務發生時就已經確定,不因分期償還而發生變化,債權人之于債務人的債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應與定期給付債務相區分,定期給付債務是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持續定期發生債務,比如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斷產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時期使用租賃物的對價,在使用租賃物之前,租金債務并未發生,因而在各期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債權都是獨立的,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因每筆債務的獨立性而分別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債權人之所以同意債務人分次償還同一筆債務,有可能是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友好合作關系或是親屬關系,債權人為了使債務人能夠全面履行債務,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人沒有及時主張權利是出于與債務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如果對分期履行的每筆債務分別計算訴訟時效,有可能導致債權人因為擔心債權“過期”而頻繁主張權利,不僅不利于維持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穩定,反而徒增當事人訟累,導致司法不經濟。此外,從減少法院審理案件難度的角度看,由于同一債務分期償還雖然約定了每筆債務的償還期限,但債務本身仍然是一個整體,債務人在還款時不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未必遵照每筆債務的還款期限履行,如果分期起算訴訟時效,則需要查清每次所支付的款項所對應的債務,引起哪一筆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增加了訴訟時效計算的復雜性。
本案中,鄭文紅和魏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