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免费精品-色先峰-精品综合久久久久久88小说-性视频网址|www.xinyiht168.com

?
 

新聞資訊

介入因素對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的影響

介入因素對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的影響

——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訴江西九江恒祥海運有限公司等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糾紛案

〖提要〗

判斷損失與碰撞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船舶碰撞案件的審理難點。尤其在損害結果的發生除碰撞外還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況下,因果關系尤難辨認。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貨物損失有三個事實上的原因,即船舶碰撞、原告檢修落水貨物中的疏失、自然原因。其中前者是加害行為,后兩個為介入因素,判斷介入因素是否中斷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關鍵在于對受害人過失程度以及介入因素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緊密程度進行綜合評判。

 

〖案情〗

原告: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九江恒祥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祥海運)

被告:施耀明

被告:上海平旺漁業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平旺漁業)

原告所有的八件機器設備裝載于被告恒祥海運所有的“恒祥168”輪之上,由上海電機廠碼頭駛往遼寧營口鲅魚圈碼頭途中,與被告施耀明、平旺漁業共有的“滬崇漁1119船發生船舶碰撞事故,致“恒祥168”輪沉沒,八件機器設備沉入海中。事故發生后,經仲裁確認“滬崇漁1119船方承擔95%責任,“恒祥168”輪方承擔5%責任。嗣后,原告將三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八百余萬元,其中主要部分為八件設備中前梁和后梁報廢所產生的損失,該損失應由誰承擔也是各方爭議的焦點。前梁、后梁在落海后有海水和泥沙進入設備的腔體內部,原告將落水設備打撈運回車間維修,但并未發現進水的情況,后發貨到遼寧途中適逢低溫,腔體內部的海水結冰,致使前梁、后梁發生破裂而報廢。

原告訴稱:三被告所屬的兩船發生碰撞,致原告貨物受損,三被告的行為顯已構成共同侵權。前、后梁在二次運輸中發生爆裂的根本原因是設備落海后海水灌入,泥沙堵塞透氣孔,海水無法排出,與碰撞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三被告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恒祥海運、施耀明、平旺漁業共同辯稱前、后梁在打撈出水時曾經各方當事人共同檢驗,顯示當時設備無明顯損壞。原告在維修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發現設備工藝孔內進入海水和泥沙,而運輸途中又因北方冬季低溫,才導致設備報廢。根據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肉眼可以明顯看到工藝孔堵塞的情況。工藝孔作為設備的特殊重要位置,即使在平時的檢修也應當特別注意,更不用說事故后檢修。前、后梁的全損是由于原告在檢修時的疏忽造成的,與被告無關。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庭前證據交換和開庭審理,各方當事人對于前、后梁報廢的原因達成一致意見,即設備落水后,海水和泥沙通過工藝孔進入設備內部,后在運輸至遼寧途中,因冬季低溫,海水在設備內部結冰膨脹,以致設備爆裂。但對于該部分損失的承擔仍各執己見。合議庭在事實基本查明的基礎上耐心細致做各方工作,分析利弊。鑒于本案被告恒祥海運同時向被告施耀明、平旺漁業提起了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索賠200余萬元,該案也由我院立案審理。我院遂將兩關聯案件一并進行調解,以期徹底解決糾紛。調解過程中,因主要責任方漁船船東履行能力有限,只能依靠保險賠款進行賠償,而漁船的保險公司提出以40萬元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為限進行理賠,合議庭積極與漁船方律師一起同保險公司溝通協調,促成保險公司提高賠償標準。

最終,本案及關聯案均經調解達成一致協議,由被告施耀明、平旺漁業共同賠償原告42萬元,恒祥海運賠償原告8萬元,現已實際履行完畢,相關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評析〗

本案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其必要前提在于對核心爭議問題的充分探討和妥善解決。而前、后梁報廢損失的責任承擔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法律問題。

一、以侵權法上“介入因素[1]”的視角分析

判斷損失與碰撞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船舶碰撞案件的審理難點。尤其在損害結果的發生除碰撞外還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況下,因果關系很難辨認。除侵權行為外,所有應被納入因果關系考量的因素稱為“介入因素”,包括受害人過錯、第三人原因、自然原因、動物之行為等。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貨物損失有三個事實上的原因,即船舶碰撞、原告檢修落水貨物中的疏失、自然原因。其中前者是加害行為,后兩個為介入因素。

(一)受害人的“介入行為”

在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即存在受害人過失的情況下,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一般來說,受害人在遭受侵害時自由意志選擇的行為,可以中斷初始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并不絕對。筆者認為,受害人的介入行為是否中斷因果關系,仍須結合其行為的過錯程度,以及該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原因力的緊密程度來予以綜合評判。受害人對于損害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加害人僅有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認為受害人的介入行為中斷了被告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

就本案原告主張的損失而言,應區分兩個階段:一是船舶碰撞階段,此階段造成的損失系三被告共同過錯所致當無疑問,貨物的打撈、修理費用理應由被告承擔。二是維修后再次運輸途中前、后梁報廢階段,此階段中船舶碰撞造成前、后梁進入海水,致使貨物處于危險狀態;原告維修中的疏忽使貨物的危險狀態沒有及時排除;運輸途中的低溫與海水和泥沙結合,造成貨物全損的“巧合”。船舶碰撞與貨物全損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僅限于造成貨物危險狀態上,因被告不負責檢修,故對于貨物危險狀態的排除沒有責任,因此被告對貨物的全損沒有過錯,或僅有一般過失。原告自行對貨物檢修后再次付運,其對排除貨物的危險狀態負有責任,尤其對于曾在海水中浸泡的機器部件,需要原告在維修過程中更為謹慎,而由于原告的疏忽,造成機器部件內部充滿海水泥沙,致使貨物的危險狀態未能排除,原告的介入行為與損害結果發生既有事實上的緊密關系,也有重大過失。綜上,原告的介入行為當中斷被告加害行為與本案特定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自然因素

在眾多介入因素中,有屬于自然原因的因素,這些自然因素是否中斷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值得考慮。可以否定因果關系的自然因素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為不可抗力,二是自然原因與加害行為發生異常結合,因而構成一種純粹的巧合。比如被告駕車撞傷原告,原告在送醫途中被一顆倒下的樹砸死,我們會認為這是一種巧合,被告不應對原告的死亡負責。因為被告的加害行為并未在實質上增加原告被樹砸中的危險。正??深A見的自然事件,對于損害責任的承擔是不產生影響的。

本案中,北方低溫是造成貨物報廢的必要原因,自然原因與不當行為結合,導致損害結果。然而這種自然原因是常人可預知的,并非不可預見的巧合,顯然對于最終責任的確定并無影響。

二、以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原則的視角分析

從海商法上船舶碰撞損失賠償原則上分析,可給本案處理提供不同的視角。

(一)直接損失賠償原則

船舶碰撞造成的直接損害,或者伴隨碰撞事故而發生的合理可預見的后果,方可請求賠償。具體可分為:(1)損失是碰撞的直接后果,如碰撞直接造成的船貨損失或人身傷亡等;(2)損失應為相繼碰撞事故之后立即發生的后果;(3)損失應為伴隨碰撞事故發生的合理可預見的后果。[3]

本案原告主張的前、后梁報廢損失,并非船舶碰撞的直接后果,也非船舶碰撞后立即發生的后果,關鍵看其是不是合理可預見的后果。三被告船舶碰撞致使原告所屬貨物落水,其中前后梁在打撈出水時表面完好,但內部進水存在安全隱患,此時設備處于危險狀態,這種危險狀態是未知的,需要進一步檢修方可發現。當設備被原告送回車間檢修時,可合理預見的結果是該設備被維修完好,并順利交付。因此,除非原告根據現有的技術手段,無法或者幾乎不可能發現設備安全上的隱患并予以消除。否則,對三被告而言,前、后梁報廢的損失就是不合理、不可預見的,無須承擔相應責任。

(二)受損方盡力減少損失原則

在船舶碰撞中,加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害,這是加害人的責任;而受害人盡一切可能減少加害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是受害人對應的責任。當受害人因為故意或者過失以致其遭受的損失不當的擴大時,對于損失擴大的部分,加害人可免除賠償責任。

本案中,前、后梁落水受損,但表面完好,經簡單維修處理后仍可正常交付使用。原告對于將設備檢修恢復原狀負有責任,如此可將損失限定在合理范圍,當然相應的檢修費用理應由被告承擔。然而原告由于其過失,致使設備未檢修完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即付運,以致造成設備報廢的重大損失。原告在盡力減少損失方面存在重大過失,應就擴大的相應損失承擔責任。

三、類似船舶碰撞損害糾紛的調解方法提煉

當爭議的法律問題梳理清晰后,鑒于主要責任方“滬崇漁1119船東方主張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僅為40萬元,與受害人的訴求差之甚遠,再考慮到船舶及資金流轉的效率問題。無疑,調解是可使各方共贏的選擇。本案審理中采用的調解方式較為典型,對類似糾紛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

(一)對案件證據以及法律的充分分析和闡釋

船舶碰撞案件標的較大,相應的爭議也較大,加之各方均為律師代理,對事實和法律均有較強的預判力,所謂“和稀泥”的調解方法是無法奏效的。本案的最終處理看似簡單平和,但也經過了多輪的證據交鋒和論點爭辯,合議庭在充分比對證據以及對涉案機器設備的若干技術問題充分了解的情況下,才能夠真正駕馭案件的調解工作,才能夠準確判斷相關各方的最大可能利益,并引導各方去追尋這種利益。

(二)關聯案件一并調解

船舶碰撞之后,可能引發多種糾紛,較為典型的是碰撞各方之間的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貨主起訴碰撞各方的損害責任糾紛,船上乘客與碰撞各方的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等。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了同一碰撞事故引發的兩起案件,即貨主起訴碰撞兩船船東的案件,和碰撞兩船之間的船舶碰撞案件。兩案中的訴訟主體是基本一樣的,只是地位有所不同;最終的主要責任方也是一致的,即碰撞中承擔主要責任的漁船方;兩起案件同期由同一法院受理,并鑒于其關聯性,由同一合議庭進行審理。以上條件就給兩起案件合并調解提供了必要前提和可能性。合并調解的途徑在于首先明確主要責任方承諾賠償的具體金額,然后由兩個權利人(貨主和貨船方)協商賠償款項的具體分配。如此既可使各方有充分的溝通,并在溝通中追尋自己的最大利益,又兼顧了海事賠償限額的分配問題,避免關聯案件審理結果沖突的可能。

(三)引入案外利害關系人做調解努力

多數情況下,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最終承擔者并非船東,而是船舶保險人。而調解是否成功,往往取決于保險人承諾賠償金額的多少。因此,船舶的保險人往往是該類案件能否順利調處的金鑰匙。直接與責任人的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進行法律上的闡明和溝通,可能起到出人意料的效果。本案中,合議庭了解到漁船方的保險公司堅持以海事賠償責任限額來理賠時,主動與該保險公司的相關業務負責人取得聯系,向其闡釋了漁船方所提海事賠償限額主張的訴訟風險,是否采納該主張取決于雙方所掌握的證據,而一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被打破,則保險公司可能存在相當的風險。保險公司在衡量之后同意提高賠償金額,從而為案件順利調處奠定了基礎。

 

相關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