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的船期損失認定
- 發布時間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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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的船期損失認定
——何永生訴臨海市回浦海運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提要〗
關于漁業船舶的船期損失計算方法,在199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以下簡稱《船舶碰撞規定》)中已有規定。但2000年以后,農業部根據《漁業法》出臺了一系列控制漁船數量和功率的規定,導致《船舶碰撞規定》在一些個案適用的結果上難以實現對當事人權益的充分保護。在現行司法解釋出臺年代久遠,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政策、現實生活等條件與司法解釋制定當時的背景已發生巨大變化,繼續拘泥于原條文規定已不能滿足公平、合理解決現下糾紛需要的情況下,本案法官依據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進行了有益探索。
〖案情〗
原告:何永生
被告:臨海市回浦海運有限公司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船舶及設備損失、油料損失、物料損失、網具損失、營運損失、掃測費、評估費、船舶備用金和個人生活用品損失、船員工資、船員遣散費、交通費、人身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150,820元。
被告辯稱,根據上海悅之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之公估)出具的公估報告,原告的漁船船體、柴油、物料、捕撈設備和網具及漁具等損失應為688,580元;因7月至9月期間為休漁期,按照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原告并無船期損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1、根據兩船在碰撞事故中的過失程度,“天臺39”輪承擔70%的責任,“蘇啟漁
綜上,法院按責任比例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其中包括船期損失150,000元(210,000扣除被告為原告墊付的掃測費60,000元)。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主要難點在于原告的船期損失如何認定。
一、關于船期損失的法律規定及解讀
最高院1995年頒布實施的《船舶碰撞規定》第十條規定:“船期損失的計算:期限:船舶全損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間為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船舶部分損害的修船期限,以實際修復所需的合理期間為限,其中包括聯系、住塢、驗船等所需的合理時間;漁業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漁期為限,或者以一個漁汛期為限。船期損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兩個航次的平均凈盈利計算;無前后各兩個航次可參照的,以其他相應航次的平均凈盈利計算。漁船漁汛損失,以該漁船前3年的同期漁汛平均凈收益計算,或者以本年內同期同類漁船的平均凈收益計算。計算漁汛損失時,應當考慮到碰撞漁船在對船捕漁作業或者圍網燈光捕漁作業中的作用等因素。”從該條款可解讀出以下三層意思:(一)船舶全損時,兩個月為尋找替代船舶的最長期限;(二)漁業船舶的全損若發生在休漁期的,應當以合理期間(上限為兩個月)扣除休漁期計算船期損失;(三)漁業船舶的全損若發生在捕撈期的,以一個漁汛期(漁汛期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漁業部門也幾乎不使用)為限計算船期損失。
二、我國現階段的相關漁業政策
自2000年起,我國對漁船數量和功率進行總量控制力度逐步加大,從清理整頓“三無船舶”(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和“三證不齊”(捕撈許可證、船舶登記證、船舶檢驗證)的船舶,發展到目前明令禁止新建從事生產的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新船或加大船舶功率必須先取得已有舊船的馬力指標(或稱漁業漁網工具指標,該指標數額記載在捕撈許可證上),船舶滅失的,允許利用原先的馬力指標建造相同功率的新船。但法律禁止老舊船舶的馬力指標單獨轉讓,只能隨老舊船一并轉讓過戶。各地漁政部門為完成馬力指標的控額任務,亦以國家補償的方式公開回收老舊船舶。農業部頒布的《2011年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項目實施指導意見》規定,持有正式捕撈許可證的漁船,申請減船報廢時,按主機功率每千瓦國家補助2,500元(自從2005年實施漁業成品油補助款政策以來,幾乎沒有漁民向國家申請減船補助,農業部在此之后亦未頒布新的減船補助標準)。因此,馬力指標成為了炙手可熱的商品,民間交易的金額每千瓦5,000元至8,000元不等,有些地方已逾萬元。
三、船期損失的合理認定
本案中,原告的船舶系在休漁期滅失。在船舶滅失后,原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重新獲得替代船舶進行生產:一是在兩個月內,購置與“蘇啟漁
本案關于漁業船舶船期損失的認定結果,表面上看似乎并未嚴格遵照1995年頒布的《船舶碰撞規定》執行,但正是考慮到現行司法解釋出臺年代久遠,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政策、現實生活等條件與司法解釋制定當時的背景已發生巨大變化,繼續拘泥于原條文規定已不能滿足公平、合理解決現下糾紛的需要,本案法官并未機械執法,而是依據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進行了有益探索。二審法院亦認為:“原審判決在確認何永生享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上,綜合比較利用原有馬力指標新建船舶所需支出與購買船舶并購買相應馬力指標所需支出,并最終采用支出較小的利用原有馬力指標新建船舶的方式計算何永生重置船舶期間合理損失,并無不當。”本案反映出我國漁業政策調整導致的相關司法解釋難以與之配套的問題,建議為有效保障漁民合法權益,考慮規定漁業船舶的船期損失以建造同種類相似大小和功率漁業船舶周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