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 發布時間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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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明確,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規定確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本案審理確立了如下規則,對于類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若被保險人與責任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調整范疇,則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確定訴訟時效起算日。故保險人基于沿海貨物運輸合同向承運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應自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案情〗
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被告:中海華東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與案外人吉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安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吉安公司為托運人,被告為承運人,運輸方式為 “ 門到門 ” 海運集裝箱運輸。雙方約定,吉安公司委托被告出運 16 卷紅杉 A 級 140-170 克卷紙,收貨地為吉安公司倉庫,交貨地為森信紙業(北京)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森信公司)倉庫。 2012 年 10 月 17 日,被告安排集裝箱卡車拖帶一個 40 尺集裝箱空箱至吉安公司倉庫取貨。貨物被裝載在該集裝箱內,隨后由被告運至上海港張華浜碼頭。 10 月 21日,貨物裝船運往錦州港。 10 月 25 日,貨物到達錦州港并于當日卸船。 2012 年 10 月 26 日,貨物送至收貨人森信公司處。收貨人開箱后發現集裝箱地板和卷紙底部大面積水濕,拒絕簽收貨物。
受原告委托,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勘后認為,因集裝箱箱門密封條有縫隙,集裝箱在上海港區存放期間,逢上海地區下雨,雨水通過該縫隙浸入集裝箱內部,造成貨物水濕。被告也就事故原因進行了分析,并出具貨物水濕事故說明,所得結論與公估報告相同。貨損金額為人民幣 45,330.30 元。
上海岡松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就涉案貨物向原告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綜合險,被保險人為吉安公司,保險責任起止為倉至倉,保險金額為人民幣 100,000 元,免賠額為人民幣 1,000 元。 2013 年 8 月 12 日,原告向吉安公司支付保險賠款人民幣 44,330.30 元。吉安公司向原告出具涉案貨損索賠權權益轉讓書。
2014 年 3 月 31 日,原告就涉案糾紛訴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法院),后于 8 月 25 日申請撤訴,虹口法院于同日裁定準予撤訴。 8 月 27 日,原告再次就涉案糾紛向虹口法院起訴。后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虹口法院于 2014年 11 月 3 日裁定將案件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訴稱:其承保的 16 卷紅杉 A 級 140-170 克卷紙由被告負責運輸。貨物送達收貨人處發現濕損,損失金額為人民幣45,330.30 元。 2013 年 8 月 12 日,原告扣除免賠額后實際賠付人民幣 44,330.30 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支出的貨損賠款人民幣 44,330.30 元。
被告辯稱:貨物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送達收貨人處,原告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本案訴訟時效的起算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的規定,自承運人交付或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原告起訴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原告不應作出保險賠付;貨損數額的認定缺乏依據;托運人未檢查出集裝箱密封條縫隙,需對貨損承擔部分責任。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沿海貨物運輸合同項下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糾紛案件。被保險人與被告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而非《海商法》第四章規定,因此本案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以下簡稱《保險法解釋二》)的規定,自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原告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取得代位求償權,并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向法院起訴,并未超過一年訴訟時效。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因原告提起訴訟而中斷。原告撤訴后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重新起訴,亦未超過訴訟時效。此外,承運人有義務確保其提供的集裝箱完好,托運人通過目測未發現箱體裂縫或部件缺損,可認定已履行了對集裝箱的檢查義務,貨物損失金額已由被告書面確認,原告也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據此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