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事故致多人死亡之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
- 發布時間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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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提要〗
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是較為典型的海事案件。在發生船舶碰撞致多人死亡事故后,相關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應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厘清人員身份、確定賠償標準、精確計算金額、適當自由裁量,以期達到法律效果及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
〖案情〗
原告:任敬禮、王學蘭、侍云平、任夢榮、任威
被告:肖飛、黃桂華、沈松
2015年4月28日2154時許,三被告所有的“三水
任義明系遇難者之一,涉案事故發生時年滿40周歲,農業家庭戶口。任敬禮系任義明之父,涉案事故發生時年滿66周歲;王學蘭系任義明之母,涉案事故發生時年滿63周歲;侍云平系任義明之妻,涉案事故發生時年滿40周歲;任夢榮系任義明之女,涉案事故發生時年滿19周歲;任威系任義明之子,涉案事故發生時年滿4周歲。五原告均系農業家庭戶口。任敬禮與王學蘭育有3個子女(含遇難船員任義明)。
此外,涉案事故導致“浙三漁
2016年4月11日,上海海事法院就涉案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先行另案作出(2016)滬72民初3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肖飛、黃桂華、沈松就涉案事故承擔95%的賠償責任,該判決業已生效。
原告訴稱:三被告所有的船舶發生碰撞事故至任義明死亡,請求判令三被告按照95%的比例賠付五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處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092500元,并對“三水805”輪享有船舶優先權。
被告辯稱:1、對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擔95%的賠償責任無異議;2、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款項過高,應按照原告系農業家庭戶口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浙三漁
因侵權致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另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涉案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故任義明的死亡賠償金可以以另一隨船船員林訓來的死亡賠償金之相同數額加以確定。原告的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系屬“三水805”輪在船舶營運中發生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依法對該輪具有船舶優先權。
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向五原告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91167.30元;五原告就判決確定的三被告的給付義務對“三水805”輪享有船舶優先權。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評析〗
本案系因船舶碰撞致人死亡引起的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在船舶碰撞致多人死亡的事故中,一般有多起案件同時向法院提交,涉及人數較多,案情大體相似、細節各有不同。妥善處理此類案件需要合理認定責任比例,全面把握案件細節,準確適用法律規定,實現公平公正。
一、死亡賠償的前提條件
顧名思義,基于“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之前提條件為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導致死亡。司法實踐中,處理包括船舶碰撞等海難事故所致被侵權人死亡損害賠償案件應注意以下幾點:1、被侵權人尸體是否存在并已確認身份;2、被侵權人失蹤是否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3、根據事故自身的特殊性及在案證據是否能夠確定被侵權人已經死亡。
結合到本案,涉案事故導致“浙三漁
二、賠償權利人主體身份的確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對“近親屬”作出明確界定的僅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司法實踐中此類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般應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侵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為原告。當然,如被侵權人死亡后無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同樣應根據《繼承法》規定以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侵權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原告。這樣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近親屬”規定的同時,可以避免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保障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還應對被侵權人的親屬關系、家庭情況等加以調查核實,以便在確定死亡賠償項目之一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時作為計算依據。
綜合上述情況,本案在審理之初,即要求所有原告詳細填寫相關表單并須相關機關確認,一攬子確定死亡船員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當事人身份、計算相關賠償金額等所需的具體依據。相關填寫內容主要包括:1、遇難者船員自身情況;2、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情況(備注: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收養或扶養關系的均需提交法定證明文件);3、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情況(備注: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有收養或扶養關系的均需提交法定證明文件);4、其他近親屬情況(孫子女、外孫子女);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即上述人員中有無殘疾、智障等特殊情況)。以上信息基本可以涵蓋死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所必需的人員身份信息,為妥處案件奠定扎實基礎。
三、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的計算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涉及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由此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基本確定,需要選擇適用的是具體計算標準,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此外,根據最高院相關批復,受害人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而《侵權責任法》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在涉案事故中遇難的15名船員均系農村戶口,原則上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但需指出的是,15名遇難船員中的1名船員經證明其本人及直系親屬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在浙江省三門縣城鎮范疇內。綜上,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涉案事故15名遇難船員的死亡賠償金則均應以2015年度“當地”浙江省三門縣城鎮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為計算標準。一來解決了農村標準過低的問題,二來解決了“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且均依法有據,可以較為妥當地處理死亡人數眾多的重特大事故所引發的系列案件。
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適用標準及計算方式均較為明確,在此不再贅述。
3、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一般按實際發生數額確定。但應結合涉案事故的實際情況加以考慮,法院在審查類似費用及損失(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時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及司法實踐適當加以自由裁量。
4、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具體計算往往是此類案件的審理難點。首先應確定被扶養人的人數,一般而言即死者的父母(超過60周歲)、子女(未滿18周歲);其次確定適用的計算標準,即受訴法院所在地還是當地的標準、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還是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再次在確定人員人數和計算標準的前提下,應具體計算每個被扶養人每年度生活費的具體金額及計算年限;最終還應按照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的規定,整合相加后方才能得出具體的死者依法應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四、人身損害賠償與船舶碰撞責任比例的具體處理
依據《海商法》的規定,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其過失責任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在本案中,“浙三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