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港修理
- 發布時間 2016.12.05
- 來源
關鍵詞
案情:
某輪在中日韓航線經營,在運貨到日本港口時發生機損事故。在討論修理地點時,船東提出回中國修理,并獲得保險公司同意。船舶放棄在日本原定裝貨計劃,返回大連修理,并在修理后繼續運營。
理賠結果:
船東就有關船舶修理的全部費用向船舶保險人提出索賠,這其中包括:
- 在日本為轉移回大連而進行必要手續及臨時修理的費用;
- 船舶自日本港口轉移至大連的航行及港口費用
- 船舶在大連的永久修理費用。
船舶保險人就第1、3項索賠給予了賠償,但對第2項的費用提出了拒賠,理由是在當時決定返回大連修理的時候,對于船舶是否是專門從運營中抽出來而返回中國修理的事實并不清楚,盡管船東提供了進一步資料以證明當時的確是放棄所訂的航次,但最終仍然沒有獲得賠償。
案件分析:
在英國,在協會保險條款下,有關轉港費用的賠償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在中國市場,相關的保險條款及慣例對于轉港費用是不明確的,是需要每一次同船舶保險人明確的,而且最好是有書面的約定。
日本及韓國的船舶修理費用比中國貴,許多時候,在日本進行臨時修理,轉移到中國港口,再進行永久修理的費用總和也要超過在日本進行永久性修理的估計費用。盡管這似乎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在實際操作中,船東仍然是需要明確:其從事故港口轉移到修理港口的航程是額外的。如果船舶計劃就將返回修理港,那轉港費用仍然不能夠獲得賠償。這些事實情況在船東同船舶保險人的詳細、明確的商議中就可完全顯現出來。
相關新聞
普通提貨單轉讓的法律屬性系債權讓與
2017.02.07
股東可以對股東會決議的真實性提起確認之訴
2017.02.07
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分
2017.02.07
漢迪波克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海事仲裁裁決案
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