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重載擱淺,事故處理時的謹慎避免了過高的救助費用
- 發(fā)布時間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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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輪在東南亞滿載貨物,途中擱淺。船東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船舶保險人,要求保險人給予直到,并對救助方式和合同給予確認。當時船東所聯(lián)系到的最快的救助公司提出只能以‘無效果,無報酬’的方式提供服務。其方案是將船舶脫淺,然后拖入附近港口。保險人在資料尚不完全時提出,不到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此種方式。但不久船東報告,擱淺地點的潮差很大。保險人立即決定同意‘無效果,無報酬’的方式,原因是擔心在低潮時貨物的重量會有可能造成對船體結(jié)構(gòu)上的損害。這時,在場協(xié)助處理的理算師提出,應將救助工作分段進行,將‘無效果,無報酬’的合同先訂立在脫淺上。在船舶起浮后馬上安排必要的檢驗,如果船舶沒有因擱淺受到損害,那就可終止救助。如果發(fā)現(xiàn)一定的損壞,尤其是擱淺造成了推進系統(tǒng)的損壞下,可再同救助人簽訂一個普通的拖帶合同。
船舶起浮檢驗的結(jié)果是,船舶基本沒有遭到影響安全航行的損壞,船級社同意船舶自航繼續(xù)航程。
經(jīng)驗結(jié)論:
1、 就目前的情況看,在海事處理過程中,除非當時的情況非常緊急,船長通常在處理上是會充分遵照公司的指示的。對船東來說,從船上人員及其他在場人員(船東代表及代表各個有關(guān)方的檢驗人等)發(fā)回的資料是相當重要的。本案中保險人在沒有得到足夠的資料時,肯定是以一般的方式來處理的,因為畢竟‘無效果,無報酬’的方式下最終的救助費用是相對較高的。當在得知潮差很大,并意識到可能會造成船體的損壞時,馬上就同意該可以最快救助船舶的方式。
2、在救助的問題考慮上,在允許的情況下,將工作分段考慮是可以避免一定的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