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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油污泄露后 長江魚兒殞命之訴

五年前長江口油污水泄漏導致漁業資源嚴重受損,農業部漁政監管部門在滬提起公益索賠,三家境外企業成被告。本案對大連原油泄露造成海洋污染的責任認定和賠償或許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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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傍晚,大連新港中石油油庫的一條輸油管道發生爆炸起火。據估算,有1500噸原油進入海洋。目前遼寧海事局已組織力量對海上油污進行清除。
     
事故發生后,法律界關注的是,該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有多嚴重?誰來作出責任認定,誰來起訴賠償?
     
其實, 5年前,長江口也曾發生過類似事件:一艘輪船在修船作業期間,發生油污水泄漏,造成崇明——太倉江段水域大面積污染,由此導致長江口漁業資源蒙受重大損失。
     2008
年,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以原告身份,將輪船的所有者、經營者和保險機構告進上海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當時,該案原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損失評估報告是否科學等問題曾經引起過爭議。
   
油污泄漏漁業資源受損
     
記者注意到,有關當年的油污水泄漏事故,鮮見公開報道。
     2005
922日,山銀首府株式會社所有、東南亞海運株式會社經營的 “朱比利光榮輪在崇明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修船作業期間,發生油污水泄漏,漏油流入長江口水域,造成崇明——太倉江段水域大面積污染,由此導致長江口漁業資源蒙受重大損失。
     
據查, “朱比利光榮輪為總噸位30000噸的韓國籍散裝貨輪。汽船相互保險協會 (百慕大)有限公司系該船舶的保險人,為擔保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已委托中國再保險 (集團)公司出具200萬美元的擔保。
     
事故發生后,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以原告身份,將山銀首府株式會社、東南亞海運株式會社、汽船相互保險協會 (百慕大)有限公司告進上海海事法院,案由是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提起訴訟的理由是,事故發生后,原告緊急調動中國漁政203船,委托農業部東海區漁業生態環境檢測中心隨船至現場開展監測,產生監測費用人民幣5353元。
     
之后,為評估該次溢油對漁業的影響,農業部東海區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進行調查分析后出具了 《崇明“9.22” JUBILEE GLORY輪溢油污染事故對長江口漁業損失評估報告》,報告結論為此次事故造成當年漁業資源量的損失為154.177噸,漁業資源損失為人民幣786.303萬元。為減緩污染事故對天然漁業資源的影響,通過開展漁業資源人工增殖放流的恢復措施,以有效補充天然漁業資源幼體所需恢復漁業資源費用人民幣728.3349萬元。
     
涉案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以及保險人都是境外企業,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依據職權與上述企業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多次協商,但均未達成實質性結果。
     2008
年,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漁業資源損失人民幣786.303萬元,恢復漁業資源費用人民幣728.3349萬元,賠償原告監測費用人民幣535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油污損害天然漁業資源賠償糾紛案件。原告身份是政府監管部門,肇事船為外籍輪,訴訟中,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法律的適用、損失的范圍和漁業損失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等問題,均成了案件的爭論焦點。
   
漁政部門有無資格起訴
     “
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該局提起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裁定駁回起訴。因為本案是油污損害引起的賠償糾紛,其性質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立案和受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上,被告提出上述觀點。
      
被告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關系人才有資格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而原告是主管海洋與漁業的工作部門,屬于行政機關,不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應該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然而法院的觀點是,領海內資源屬國家所有,各級政府負有維護國家資源不受損害的義務。 《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
     
《漁業法》規定,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個漁區設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
     
法院據此認為,本案原告為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依法有權向污染方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的主體資格適格。
    
國內法VS國際公約
     本案發生在2005年,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都主張并適用民法通則作為法律的依據。但是假設本案發生在2010年,涉案船舶不是外輪,而是國輪,也許法律適用可能成為雙方爭議的一個主要問題,因為適用國內法還是 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其索賠范圍、金額和相關的舉證內容都是完全不同的。目前訴訟實務中表現出兩種主要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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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適用國際公約
      
國內有關專家認為, 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于200939日對我國生效,該公約規定對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損害,事故發生時的船舶登記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經營人都要對事故負責。我國法律規定當本國法律與本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國際條約。
     
根據上述假設的案情,涉案船舶無論是外輪還是國輪, “朱比利光榮輪在修理過程中其泄漏的是從燃料艙漏出的燃油和污水,符合 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范圍,同時事故發生在我國領海,因此引起燃油污染損害賠償屬于公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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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使用國內法
      
有關專家認為,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國內船舶燃油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只能適用海商法和民法相關規定。雖然在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使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由于 《海洋環境保護法》是行政法,屬于公法范疇,該規定有別于民法通則和海商法該條款規定不包括我國參加的油污損害賠償民事方面的主體責任。
      
總之,結合本案事故發生的責任方及發生地點講,本案都是發生在我國領海內,因此依據 《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的精神,國內事故發生引起損害賠償應該適用國內法律。
      
目前,如上假設的案件的法律適用的確存在爭議。承辦此案的法官認為,根據我國國際私法所規定的國際公約優先的原則,只要是符合國際公約規定,今后任何油污損害賠償都應當適用《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 《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 1992年議定書》。
    
損失評估是否科學客觀
      
在此類糾紛中,由農業部授權的專業機構出具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評估報告,就成為此類案件的一個主要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被告對本案中的 《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認為: 1、評估報告中依據的漏油數量是錯誤的,應當根據海事局的詢問筆錄船舶油艙油量記錄簿。2、由于對漏油數量的計算錯誤,認定的油膜擴散范圍錯誤。 3、油膜擴散范圍內的魚蝦蟹類全部死亡的結論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 《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的規定。 4、評估報告以其計算的漁業資源經濟損失的3倍作為漁業資源損失的索賠額,違反了 《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的規定。 5、關于恢復天然漁業資源費用索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發生恢復費用。
      
對此,法院認真聽取雙方對評估報告的意見,依法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法院認為,本案漏油數量是一個客觀事實問題,評估報告漏油數量來源原告,應當根據客觀事實予以修正;油膜擴散的范圍與漏油數量存在正比例關系,可以根據實際漏油數量進行修正;關于油膜擴散范圍內魚、蝦、蟹全部死亡的結論是不正確的。報告明確指出,油膜擴散范圍內仔魚按全部致死估算,魚、蝦、蟹僅考慮幼體死亡,死亡率魚類為49%,蝦類70%,蟹類57%,并沒有論定溢游區域內魚、蝦、蟹全部死亡;關于 《損失評估報告》的3倍計算方法不符合《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辦法》的主張,損失評估報告沒有按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進行評估,而是針對該油污事故的實際情況,分別僅評估對仔魚和幼體的損害數量,成魚視為沒有損害。因此,沒有違反 《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辦法》的規定。關于漁業資源的恢復費用,國家每年都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被告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實際發生的恢復費用沒有法律的依據,不符合《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辦法》的規定,不應支持。
      
最終此案在上海海事法院的多次調解努力下,原被告雙方達成庭外和解,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撤訴,被告對其提出的索賠金額予以部分的賠償。
    
 
   
漁民舉證難,有關部門有義務提供證據
     
近年來,因油污、化學品泄露造成水域污染的事件屢有發生。令法律界關注的是,這樣的事件發生后,有關責任認定和法律賠償機制該如何啟動?誰可以提起訴訟?
     
本報律師大顧問團成員、上海金能律師事務所主任岳文輝專門從事環境資源業務研究,他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目前這類污染會影響以下幾個方面:漁業、養殖業、采摘業、水產加工業以及種植業。
      
一般情況下,此類事件發生后,除了會直接造成海洋 (江河)本身的污染以及海洋 (江河)生物遭受生命侵害外,往往還會造成人身傷害,比如人食用了含有劇毒分子的魚類造成健康損害。
      
岳文輝透露,目前起訴此類污染造成損失的原告多是漁民,被告則是誰造成損害誰賠償,而行政部門只是其中起到協調作用。然而,由于受文化程度等因素限制,漁民要搜集索賠證據有些難度,比如,水產品捕撈減產的證據、包括氣象報告在內的鑒定報告。
      
不過,岳文輝指出,如果漁民采集證據確實存在困難的話,法院可以要求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測試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據了解,油污對海洋生態的影響損失多大,目前尚沒有一種評估的辦法。有關人士透露,國家海洋局正在制定這方面的評估標準和辦法,如果能夠出臺,就可以為這種海洋污染的索賠提供根據。來源:上海法治報 記者:劉海 通訊員:謝振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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