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
【問題提示】
船舶生活艙使用煤氣灶引起火災事故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要點提示】
船員使用船上煤氣灶做飯引發火災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雇請船員的船舶所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雇主替代責任,船舶經營人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廣州海事法院(2007)廣海法初字第421號、(2008)廣海法初字第99號(2008年7月21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終字第308、309號(2008年12月9日)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李祖軍,男,漢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廣東省懷集縣懷城鎮城南水上居委會江濱路9號。
被告:廣州市浩雄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沿江路21號二樓。
被告(反訴原告):林永雄,男,漢族,1947年2月10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靜雅街17號308房。
被告(反訴原告):黎惠韞,女,漢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新倉街4號602房。
廣州海事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粵廣州貨0428”輪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記載船舶所有人為林永雄、黎惠韞,兩人分別占50%股份。“粵廣州貨0428”輪船舶國籍證書和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記載浩雄公司為“粵廣州貨0428”輪船舶經營人。浩雄公司與林永雄、黎惠韞簽訂了《船舶掛靠經營協議書》,約定林永雄、黎惠韞將其所有的“粵廣州貨0428”輪委托給浩雄公司經營,委托時間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月1日止;浩雄公司收取每月3,400元的委托費,每月上旬5日前交納,逾期3個月不交委托經營費終止合同;委托經營期內,林永雄、黎惠韞負責辦理船舶有關證件及消防、船舶設備等有關設施,交納國家稅收和航道養護費;船舶與人員發生任何情況,如違規、違法、交通海損事故、傷亡事故等,全部由林永雄、黎惠韞負責;浩雄公司協助林永雄、黎惠韞上繳船舶規費,費用由林永雄和黎惠韞負責;浩雄公司負責船舶的營運、海務、機務、船員等的安全宣傳教育及監督和調解工作;委托經營期內,林永雄、黎惠韞自主經營、自行繳費、自行收費。
2006年11月19日上午,“粵廣州貨0428”輪空載從深圳福永啟航,當晚抵達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珠江水泥廠碼頭散裝水泥泊位停泊。11月21日約10時,原告和尹愛兵、凌振等在“粵廣州貨0428”輪船員生活艙中打牌,另有多名船員圍觀。約11時,劉桂棠、劉家強、馮星強三人駕駛無名小船載著液化石油氣瓶和電焊機到“粵廣州貨0428”輪對船員生活艙左舷尾部頂棚損壞部位進行修理,使用液化石油氣進行切割。期間,“粵廣州貨0428”輪輪機長唐青云在生活艙使用液化石油氣爐做午飯。約1220時,船員生活艙內突然一聲悶響,發生起火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原告等11人受傷。編號為20072027的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認定原告所受損傷屬交通九級傷殘。
2006年11月21日,廣州市白云區神山鎮消防中隊(下稱“神山消防中隊”)出具《11月21日現場滅火報告》記載:經中隊初步勘察判斷,是由于船上民工煮飯時發生煤氣泄漏引發煤氣瓶爆炸的事故。2007年2月9日,廣州海事局出具的《“粵廣州貨0428”船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1、船舶修理可能引起火災分析。施工部位在船舶左舷尾部頂棚,該部位在船員生活艙外;施工時用于燒焊的氣管鋪設在船員生活艙外面,并且處于下風位置,約1200時,“粵廣州貨0428”船損壞的部位修復,劉家強關閉小艇上的液化石油氣閥和燒焊電源,燒焊工作停止,而事故發生時間約在1220時。因此,可以排除燒焊引起火災的可能。2、船舶機艙油氣可能引起火災分析。經勘查,發現機艙主機、發電機以及燃油柜均完好無損,機艙無火燒、爆炸痕跡。因此,排除機艙主機、發電機及燃油柜油氣爆炸引起火災的可能。3、液化石油氣泄漏引起火災分析。根據當事人凌柱東和尹愛兵陳述,約1220時,船員生活艙內突然一聲悶響,他們兩人看到從液化石油氣爐方向噴來一團火,瞬間蔓延了整個船員生活艙。因此,可以確定液化石油氣泄漏,遇火燃燒迅速蔓延。約1200時,馮星強施工完畢進入船員生活艙,聞到很濃煤氣味,說明已經有少量的液化石油氣泄漏。此外,通過對船員生活艙的現場勘查,發現尾門左側一高約1米的直角曲尺形金屬框架內,倒伏著一個完好無損的液化石油氣瓶罐體,該氣瓶的液化石油氣減壓閥和閥門手輪不知去向,連接減壓閥的羅紋接口處有殘段,直角曲尺形金屬框架內地面散落著大理石碎塊。說明液化石油氣泄漏時,曾發生爆炸,且爆炸的威力很大,震碎了在直角曲尺形金屬框架上的大理石板,造成液化石油氣減壓閥和閥門手輪丟失。4、液化石油氣泄漏的原因。引起液化石油氣泄漏的原因,一是船員唐青云使用液化石油氣爐做飯時操作錯誤,但調查中未發現該船員在使用液化石油氣爐的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的行為;二是液化石油氣瓶的減壓閥、爐具或連接的膠管可能存在缺陷。事故后,廣州五和海事處曾要求船舶所有人申請公安消防部門對事故作出火災原因鑒定,但未能獲得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原因認定書,因此,無法確定引起液化石油氣泄漏的確切原因。綜上所述,這是一起液化石油氣泄漏引起的火災事故。在安全管理建議部分,該調查報告指出:1、廣大船員應該加強對船上液化石油氣用具的日常維護,嚴格遵守液化石油氣的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更換老化的液化石油氣燃具、閥件、膠管。2、全體船員應認真做好船舶消防、救生演習,提高對突發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一旦發生事故能夠正確開展自救和施救。3月13日,廣州五和海事處向浩雄公司、林永雄、黎惠韞發出《事故調查結論》,記載了相同的內容。
花都區醫院出具的門診病歷記載原告于2006年12月20日出院。廣州市紅十字會醫院出具的門診病歷和出院記錄記載原告入院時間為2007年10月8日,出院時間為2007年10月25日,住院時間為17天。《醫療費用表》記載浩雄公司為原告支出費用24,964.30元。
原告提供的戶口本記載:戶別為非農業家庭戶口,戶口所在地為廣東省懷集縣城南水上居委會江濱路9號,戶主李先開,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其妻凌細妹,出生日期1962年12月30日,原告系長子,李祖愛為戶主女兒。原告與林梅萍結婚,并育有一子李發強,出生于2006年8月16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和《廣東省2006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等相關規定,合議庭認定原告可以主張的費用和損失如下:1、誤工費3,092.96元;2、殘疾賠償金為59,079.76元;3、原告應負擔被扶養人撫養費20,944.99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410元;5、護理費用761.34元;6、治療費用11,941.86元;7、傷殘鑒定費645元;8、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4,516.44元、殘疾賠償金59,079.7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1,256.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80元,住院護理費2,125元,治療費用11,941.86元,傷殘鑒定費6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合計121,444.2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6年1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被告支付之日止),并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審判】
廣州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水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本案查明的事實表明,原告在“粵廣州貨0428”輪上打牌期間,船舶由于船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氣泄漏而發生火災事故,導致了身體傷害。根據海事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引起液化石油氣泄漏的原因可能是船員使用液化石油氣爐做飯時操作錯誤,也可能是液化石油氣瓶的減壓閥、爐具或連接的膠管存在缺陷所致。雖然,現有的證據不能確定引起液化石油氣泄漏的確切原因,但是,不論是船員操作上存在失誤,還是設備上存在缺陷,均表明涉案事故的產生是船員的操作過失或管理過失所致。船員受雇期間在涉案船舶生活艙內使用煤氣灶或對燃氣設備進行管理屬于船東雇請的人員所進行的行為。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船舶所有人即本案被告林永雄、黎惠韞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林永雄、黎惠韞所提的反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
海事部門出具的船舶國籍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簿記載了被告浩雄公司為涉案船舶的經營人,該記載具有公示性與公信力。被告浩雄公司雖然提供了其與林永雄、黎惠韞的《船舶掛靠經營協議書》,并主張雙方已經因林永雄、黎惠韞未按約定交納委托費而解除了掛靠關系,但是,《船舶掛靠經營協議書》系浩雄公司與林永雄、黎惠韞雙方之間的協議,其不能對抗作為第三人的原告。根據(交水發〔2001〕360號)交通部《關于整頓和規范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個體運輸船舶所有人與具有經營資質的船舶運輸經營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簽定船舶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由接受委托的船舶運輸經營人負責個體船舶的經營和管理,并承擔所接受委托船舶的安全責任。”浩雄公司應對涉案船舶承擔安全管理責任,浩雄公司未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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