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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不真正連帶責任之分析及基于查明事實基礎上的調解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龍廣機械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雅融倉儲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雅貞工貿發(fā)展有限公司。
2003年9月,上海龍廣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廣公司)與上海雅貞工貿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貞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協議,約定雅貞公司將其建造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區(qū)諸光路光聯工業(yè)小區(qū)內建筑面積1100平方米的涉案廠房出租給龍廣公司開設工廠,年租金13萬元,合同另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次月,龍廣公司又與上海雅融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融公司)就同一廠房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因雅貞公司將該廠房交雅融公司管理,原雅貞公司與龍廣公司協議作廢,以本協議為準。兩份協議其余內容一致。涉案廠房在建造過程中未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照,房屋建成后亦未取得產權證。龍廣公司承租時,當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曾出具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中的書面材料,龍廣公司依據上述材料辦理手續(xù)后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2008年1-2月,上海地區(qū)出現強降雪和積雪天氣。2月1日晚8時左右,涉案廠房倒塌,龍廣公司機器設備被壓。龍廣公司在公證處對現場情況進行公證后從涉案廠房撤離,另覓場地生產。期間龍廣公司發(fā)出解除租賃協議通知,雅融公司與龍廣公司就退房事宜結算完畢。

因各方就龍廣公司損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龍廣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雅融公司賠償其機器設備損失、經營損失等共計791,099元,同時要求雅貞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雅融公司和雅貞公司則表示,涉案廠房并非質量不合格建筑,房屋倒塌系自然災害所致,屬不可抗力,不同意龍廣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理】
原審中,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房屋倒塌原因進行鑒定,但因現場已不存在,無法鑒定。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龍廣公司財產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機器設備損失447,632元。經向稅務部門調查,龍廣公司2008年核定利潤為349,524元。龍廣公司表示,其主張的經營損失為自2008年2月1日至4月1日。經向氣象部門調查,2008年2月1日早上8時青浦區(qū)積雪深度為4厘米。
原審法院認為,關于涉案廠房倒塌原因,經查,房屋倒塌日青浦區(qū)積雪深度所產生的壓力未超過房屋的最低設計承載能力,故房屋倒塌并非積雪所致。關于損失范圍,對公證情況及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因現場由雅融公司、雅貞公司清理,龍廣公司的財物殘值亦應視為損失。龍廣公司在房屋倒塌后需另尋場地搬遷后再生產,其主張兩個月經營損失符合常理,參照稅務部門的調查結論計算。關于責任承擔,雅融公司就出租質量不合格的房屋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龍廣公司對房屋質量負有審查義務、注意義務及采取合理措施減損的義務,應承擔20%的責任。雅貞公司并非租賃協議當事人,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雅融公司賠償龍廣公司財產損失356505元、經營損失46603元。
原審法院判決后,龍廣公司、雅貞公司、雅融公司均提起上訴。
龍廣公司上訴認為:雅貞公司作為涉案廠房的建造方,系廠房的所有權人(雖然廠房無產權證),應就房屋倒塌與雅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租賃房屋時土地管理部門出具證明表示產權證在辦理中,故己方已盡注意義務,并在房屋倒塌后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故不應承擔20%的責任。請求改判雅貞公司與雅融公司連帶賠償其全額損失。
雅融公司、雅貞公司上訴認為:涉案廠房倒塌當日青浦區(qū)積雪深度超過10厘米,原審認定的4厘米與事實不符,強降雪天氣應視為不可抗力。龍廣公司對氣象部門發(fā)布的強降雪警報未予注意,亦未及時清除屋頂積雪,導致房屋倒塌,應承擔主要責任。請求改判對龍廣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中,法院再次向氣象部門調查,結論為:2008年2月1日青浦區(qū)積雪深度為4厘米,2008年2月2日青浦區(qū)積雪深度為18厘米,氣象部門每日采集數據一次,時間均為早上8時。另鑒于涉案廠房已滅失,無法對其進行質量鑒定,法院就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所能承載的積雪深度等專業(yè)問題,向有關建筑設計單位調查咨詢,結論為:依照相關數據和計算公式,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所能承載的積雪深度約為25.5厘米。當事人對上述調查內容均無異議。
二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雅融公司分兩次支付龍廣公司350000元;龍廣公司將其在涉案場地的其余受損機器設備搬離。該調解協議不久履行完畢。
【評析】
一、強降雪天氣能否視為不可抗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自然災害是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認同的典型的不可抗力現象,是指獨立于人們意志以外發(fā)生的事件,是人類的預見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條件下所不能及的,或至少是防止或避免不了的。

本案中的強降雪天氣能否定義為自然災害,進而適用不可抗力標準,關鍵在于認定其是否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三個條件。關于能否預見,氣象部門已就2008年1至2月上海地區(qū)的天氣狀況發(fā)布強降雪警報,并要求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從普通人的認識能力和關注程度判斷,其只要注意到上述預報,對天氣狀況完全可以預見,故本案中的強降雪不符合不可預見性的要求。關于能否克服和避免,則要進一步分析積雪深度能否導致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倒塌。如結論肯定,則房屋倒塌系積雪所致;如結論否定,則房屋倒塌系建筑物本身質量不合格所致。原審中雖因現場已不存在而無法對涉案廠房作質量鑒定,但只要查明房屋倒塌時的實際積雪深度、以及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所能承載的積雪深度,并對二者進行比較,仍可查明相關事實。
關于涉案廠房倒塌時(2008年2月1日晚上8時)的實際積雪深度,氣象部門并無精確數據記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取值困難。但依據2008年2月1日早上8時及2月2日早上8時的積雪數據,可推定2月1日至2日之間降雪量逐漸增大是常態(tài)現象,原審僅將2月1日早上8時的數據認定為房屋倒塌時的積雪深度,缺乏科學性。實際取值時,可先將18厘米的最大值假設為房屋倒塌時的實際積雪深度,如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所能承載的積雪深度大于18厘米,亦能得出房屋質量不合格的結論。
關于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所能承載的積雪深度,涉及較強專業(yè)性,二審中法院向多家建筑設計單位調查咨詢,科學采集數據,反復進行演算,最終得出較為客觀的結論。即:雪荷載(設計時符合質量規(guī)范的建筑屋頂所能承受積雪的重量值)=積雪深度×積雪密度×重力加速度,江浙地區(qū)的雪密度取值為0.2t/m3,重力加速度取值為9.8m/sec2,上海地區(qū)50年一遇大雪的雪荷載通常取值為0.2kn/m2,通過計算,據此一項,建筑屋頂所能承載的積雪深度約為10.2厘米。但房屋設計時考慮的雪荷載至少按0.3kn/m2取值,且還要增加一定的安全度,加上這些因素并再做數據計算,建筑屋頂所能承載的積雪深度約為15.3厘米。另,設計屋頂承載時,還應考慮活荷載(設計時符合規(guī)范的建筑屋頂所能承受人或物的重量值),不上人的屋面活荷載取值為0.5kn/m2,活荷載與雪荷載同時存在時,應取數值較大者計算,按上述活荷載取值,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建筑屋頂所能承載的積雪深度約為25.5厘米。
由此可見,涉案廠房倒塌時積雪深度并不能導致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倒塌,故可推定廠房本身質量不合格。雅融公司、雅貞公司認為強降雪天氣應作為不可抗力,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以涉案廠房系違法建筑而直接推定其質量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違法建筑的存在和使用破壞了規(guī)劃秩序,規(guī)避了政府監(jiān)管,擾亂了國家行政秩序,應對其持否定性評價。但引入違法建筑概念的側重點在于使其不能依法設立房屋所有權,不能進入市場進行處分收益,從而與合法建筑加以區(qū)分。但違法建筑與建筑物質量不合格非同一概念,建筑物質量是否合格仍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評定機構作出認定。[1]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仍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該規(guī)定從側面印證了建設工程合格的評判標準系能否通過驗收,與建筑物性質并無關聯。換言之,無論是質量合格的違法建筑,或是質量不合格的合法建筑,在現實生活中都有可能存在。
二、本案中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認定
本案中,雅融公司作為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涉案廠房的瑕疵擔保責任,自無異議。而關于雅貞公司的責任認定,審理中曾存在如下四種意見:(1)雅貞公司不承擔責任;(2)雅貞公司對雅融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雅貞公司與雅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4)雅貞公司與雅融公司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本文贊同第四種意見,即雅貞公司與雅融公司應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分析不真正連帶責任須從不真正連帶債務入手,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于不同發(fā)生原因而產生同一內容的債務,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給付而使其他債務人的責任消滅。[2]其特征為:1、各債務人基于不同法律關系對債權人負有不同債務。2、各債務人只有各自單一目的,缺乏共同目的,數個債務發(fā)生給付內容的同一,純屬法律關系偶然發(fā)生巧合,產生一個結果。3、連帶債務一般依法律規(guī)定產生,不真正連帶債務則由法院根據請求權并存的情況酌定。在對外效力上,債權人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可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債務人中之一人使債權人得到滿足時,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消滅。在對內效力上,若有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則已承擔賠償之人可依照讓與請求權的規(guī)定,向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求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若無終局責任人或難分終局責任人,亦可依據收益與風險相一致、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等原則,由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實際得益者承擔終局責任。
就本案情形,第一,龍廣公司雖就涉案廠房先后與雅貞公司及雅融公司簽訂租賃協議,但龍廣公司與雅融公司的協議中明確雅貞公司與龍廣公司的原協議作廢,結合龍廣公司此后向雅融公司付租、解約后雅融公司向龍廣公司清退款項等行為,應認定租賃關系的出租人一方由雅貞公司變更為雅融公司。因雅融公司將質量不合格的房屋出租給龍廣公司,其應就上述違約行為對龍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二,雅貞公司雖與龍廣公司已不存在租賃關系,但作為房屋建造方,雅貞公司建造了質量不合格的違法建筑,導致該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龍廣公司受損,其亦應向龍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等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在歸責原則上采取過錯推定,即只要損害由房屋本身設計、建造缺陷所造成,首先推定所有人有過錯,如所有人認為其無過錯,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仍需承擔法律責任。[3]第三,鑒于雅融公司與雅貞公司均負有向龍廣公司賠償損失的責任,其責任內容同一,分別基于違約和侵權兩個獨立的互不相同的法律關系發(fā)生,且任何一方承擔責任后,龍廣公司的損失可得到填補,另一方對龍廣公司的責任歸于消滅。故雅貞公司與雅融公司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并不相同。連帶責任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產生,如共同違約或侵權,責任人具有共同目的且主觀上互相關聯;另連帶責任實行法定主義并存在明確的內部求償權。[4]本案中雅貞公司并非租賃法律關系主體,與雅融公司不存在共同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且二者亦無主觀上的關聯。因此難以認定雅貞公司應與雅融公司承擔法定的連帶責任。此外,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賠償責任亦有區(qū)別。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在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本質上是一種代人受過的替代(間接)責任。就發(fā)生原因而言,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如無乙的過錯(違約),甲不可能給權利人造成損害。補充賠償責任則是:如無乙的過錯(違約),甲也可能造成損害。補充賠償責任的主體之間往往存在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責任主體間有嚴格的清償順序,后責任人的責任范圍依賴于前責任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分析本案,雅貞公司承擔的并非是一種替代或間接的責任,不符合法律上補充賠償責任所界定的情形。
至于龍廣公司是否應分擔部分損失,根據查明的事實,龍廣公司承租涉案廠房時,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材料表明房屋產權證尚在辦理中,龍廣公司基于對上述材料的信賴承租房屋開展經營,應認定已盡到善意承租人的審查義務。房屋倒塌與不可抗力無關,若仍強調龍廣公司對強降雪天氣負有注意義務,系不合理地加重其責任。房屋倒塌后,龍廣公司及時保存證據,另覓場地生產,努力減少損失,現其主張的損失范圍并不包含因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的擴大損失。鑒于此,原審認定龍廣公司對損失負有20%的責任有所不妥。
三、本案成功調解的幾點思考
1、明確責任,尋找調解工作的突破點
本案是一起雙方上訴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較為嚴重。筆者通過梳理案情的基本脈絡,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廠房倒塌原因的認定和責任承擔的界定。鑒于當事人對上述爭議焦點存在強烈的意見分歧,如無法明確各自在糾紛中的責任,使其對裁判結果產生一定心理預期,開展調解工作只能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在確立了審理思路后,筆者在二審中依職權再次向氣象部門查詢房屋倒塌時間段內的雪量范圍記錄,并就符合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所能承受的積雪厚度進行調查,最終認定符合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房屋能夠承載2008年2月1日至2日積雪深度的最大值。上述證據材料經開示后,雙方均無異議,當事人的心理狀態(tài)隨之發(fā)生變化。通過法官的信息傳遞和進一步溝通,雅融公司與雅貞公司首先表達了愿意協商的意向,龍廣公司亦表示在賠償金額上可以有所松動。經過判斷,筆者感到雙方的權利要求存在彈性處理的空間,調解工作的突破口就此打開。
2、優(yōu)化方案,把握雙方利益的平衡點
損失數額的認定是本案調解的一大難點,原審雖判決雅融公司賠償龍廣公司40余萬元,但被告的償付能力不容樂觀,如至執(zhí)行階段,裁判主文確定的賠償金額很可能無法兌現。即使二審改判雅貞公司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亦可能影響實際給付效率。就龍廣公司而言,盡快取得賠償款投入生產是其首要需求;就雅貞公司、雅融公司而言,在裁判結果可能對其不利的情況下,其主要考慮如何盡量減少償付金額。因此在設計調解方案時,筆者主要引導龍廣公司從給付效率層面考慮利益得失,將當場給付納入調解對價的決策范圍,以時間換金錢,以讓步換履行,從而在給付效率與給付金額之間實現初步平衡。
此外,二審查明,龍廣公司有部分受損機器設備仍在涉案場地內,依照原審思路,上述物品歸雅貞公司、雅融公司所有,龍廣公司取得全額賠償。但在溝通中發(fā)現,受損物品對雅貞公司、雅融公司而言并無價值,龍廣公司若利用行業(yè)優(yōu)勢,修復或變賣上述物品,仍可取得一定價值。鑒于此,可對已有調解方案作進一步優(yōu)化,即受損物品由龍廣公司取回,同時使其在賠償金額上作進一步減讓。為此,筆者至涉案現場實地勘察,了解機器設備的受損狀況,并結合市場行情為當事人估算價值。相對于法庭而言,現場調解更為隨意,亦更具親和力,進一步拉近了當事人之間、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心理距離,調解方案最終獲得了各方的認同。
3、即時履行,實現調解效果的最大化
在出具調解方案時即引導當事人履行,既能提高當事人履行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又能第一時間徹底  (下轉第60頁)(上接第52頁)化解雙方的矛盾,省卻今后的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根據本案情況,二審設定了調解協議分三步履行的方案:(1)雅融公司支付部分賠償款;(2)龍廣公司搬離受損機器設備;(3)雅融公司付清余款。當事人基于對法院的信任,均予以了高度配合,使得上述協議在最短時間內履行完畢。結案后,雙方均表示滿意,并對二審的工作表示感謝。龍廣公司還寄來感謝信,信中寫道:“我司深深感受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維護正義、兼顧公平的原則下,通過法官認真的辦案態(tài)度、科學的辦案思路、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超常的辦案效率,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此,我司向貴院表示衷心的感謝。”
注釋: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頁。
[2]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債權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
[3]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67頁。
[4]參見俞巍:《連帶責任基本問題探析--兼及不真正連帶責任及共同責任問題》,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第36-43頁。來源:上海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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