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免费精品-色先峰-精品综合久久久久久88小说-性视频网址|www.xinyiht168.com

?
 

新聞資訊

共同侵權的選擇起訴

侵權責任法第八至十一條規定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幾種情形,包括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第十三條進而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在受害者只選擇起訴上述部分侵權人的情況下,其他侵權人是否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在法院對部分侵權人的判決生效、執行未果時,受害人能否另行起訴其他侵權人?重復保護如何處理?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共同侵權人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共同處理,自然毫無疑義,需要探討的是,未起訴的部分共同侵權人,是否必須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

  主張未起訴的部分共同侵權人必須共同訴訟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有利于問題的徹底解決,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但現實情況錯綜復雜,或者是共同侵權人不在同一地,或者是部分侵權人下落不明、沒有財產,起訴起來比較復雜,為及時充分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受害人往往先選擇起訴部分侵權人。這也正是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可選擇承擔連帶責任的部分或全部共同侵權人起訴的目的意義所在。依照上述規定,每一個侵權人都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起訴請求部分侵權人承擔責任,自然不需要追加其他侵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侵權責任法是新法,效力自然比《解釋》高,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解釋》與其相悖的有關規定自然不能適用。

  除《解釋》以外,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共同侵權人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其既不是共同被告,更不是第三人,人民法院自然不必通知其參加訴訟。

  

  同其他判決一樣,共同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在審判之后也可能發生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的情形。此時受害人能否再次主張權利,另行起訴其余部分侵權人?對此,理論與實務界爭議也很大。

  主張受害人能另行起訴其余侵權人者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分別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受害人起訴部分侵權人,并經法院判決生效后,其余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并沒有免除,受害人當然有權請求其余部分共同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自然可以另行起訴其他部分侵權人。因為:依據侵權責任法,每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全部賠償的義務。

  受害人有權起訴、請求每一個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自然沒有問題。但問題是:在生效法律文書中,已經判處由部分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包括其他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即使所有的共同侵權人都參加共同訴訟,也是同一結果,即每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承擔全部賠償義務,并且互負連帶責任。而分別處理的每個判決中,只能是每一個共同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義務,自然不可能互負連帶責任。但是,如果這些單個判決都全部履行,受害人就會得到多重賠償,構成不當得利。但對部分侵權人的在先判決本身并沒有錯誤,又不能撤銷。所以,有觀點認為:如果再受理受害人對其余侵權人的起訴,并作出處理,就是對一項賠償的重復處理,違反了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

  反對者認為,一事不再理只是法理分析,是從民事訴訟法的個別條文總結歸納的,而上述條文并不涉及共同侵權的情形。況且,對于一事不再理,學界有的持廣義說,有的持狹義說,且頗多爭議。無論何種學說,都不包括共同侵權情形。司法實踐只能以法律為依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起訴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就應該受理,以一事不再理為由拒絕受理案件,自然不能成立。

  

  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是,共同侵權的侵權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往往不在同一地。依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侵權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受害人可以在上述法院擇一起訴。受害人已經起訴了其他共同侵權人,未被起訴的共同侵權人可能并不知道,法院也可能不知情,法院自然只能按照民事程序法、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作出判決。如此一來,就會對受害人給予重復保護,而這種保護是否合法有效,也存在爭議。

  贊同者認為,上述情況出現的機率微乎其微,而本著保護受害人的目的,應該允許其再次起訴。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是以確認之訴為基礎的給付之付,判決只是對這種法律事實與責任的確認,合法有據。而且,解鈴還需系鈴人,出現此種情形,只能由共同侵權人自己負責,如果共同侵權人發現受害人得到多重賠償、不當得利,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進行執行回轉。

  然而,上述判決中的第一個判決并沒有錯,自然不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是,如果這些判決有兩個以上得到全部執行,當然就是錯誤。因為生效判決本身具有執行力,而判決全部執行是其常態,執行就出錯的判決,自然不是正確的判決。但如果不進行分別訴訟,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保護。為了既避免多重賠償,又要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情況,有人提出:可以在執行中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為被執行人。但是,查遍民事訴訟法,也找不到可以在執行中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為被執行人的依據。這并非法律漏洞,而是因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必須先審理后執行,未經審理不得執行任何侵權人。

  有人說,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已訴的部分侵權人對未訴的部分侵權人有追償權,可以借助追償程序,由已訴的部分侵權人對未訴的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在審判后進入執行程序,最終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但追償又只有在判決履行完畢、已訴的部分侵權人履行完自己的義務時,才能發生。在判決生效、不能執行的情形下,追償途徑行不通。

  受害人的確值得同情,但同情歸同情,法律是從情理之中產生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情理。《解釋》第五條規定“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上述規定因為與侵權責任法矛盾,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已經不再適用,但是,法律原理萬變不離其宗,《解釋》的該條規定仍然具有借鑒意義。

  如上所述,侵權責任法規定每一共同侵權人都有全部賠償責任,自然不像《解釋》:不起訴全部侵權人,受害人就得放棄相應賠償數額;只起訴部分侵權人,雖然沒有放棄相應賠償數額,而最終將失去對其余侵權人的起訴權。然而,《解釋》中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也仍然具有啟迪意義。

  總之,訴訟也存在風險和技巧,訴訟對象的選擇與訴訟請求的提出都至關重要。為了避免出現受害人在起訴部分侵權人,判決生效不能執行、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情況,當事人需要律師,而法院、法官在涉及上述案件時,也要行使釋明權,告訴原告訴訟風險,特別是起訴部分侵權人的風險,從而更加充分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相關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