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利息計算中同期同檔的理解與適用
- 發布時間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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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3年9月3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就原告丁某與被告上海某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建設工程返還保證金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建筑公司應返還丁某20萬元及相關利息(自1996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同年12月25日,該案經二審得以維持。2004年2月11日,法院立案受理丁某申請執行案,3月12日,建筑公司支付了本案執行款307687.16元(含利息106646元)。因當事人雙方當時均無異議,本案執行終結。
一年后,申請執行人丁某多次來信,反映本案在執行時利息計算錯誤,致其少收113266元,要求繼續執行。法院就來信反映的問題進行審查,發現原案在執行時利息計算確實有誤,決定繼續執行。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即向法院表明原來計算的利息無誤,應駁回丁某的請求。
長寧法院認為本案反映出的利息計算問題具有普遍性,遂對此進行專題研究,并于2007年9月18日在聽證會上將“建筑公司應補付利息11348.28元”的研究結果告知丁某。但丁某仍不服,繼續向上級部門投訴。事后,法院又舉行由各界有關人士參加的聽證會,并通過PPT投影演示了本案利息的計算方法,聽證會結束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與原答復結論一致的書面意見。
【各方觀點】
申請執行人丁某:判決書寫明“同期同檔”,利息應按照固定利率計算。即應付利息=日利率0.042%(按1996年5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五年期以上中長期貸款年利率15.12%換算而得)×20萬元(本金)×實際天數2618天=219912元。因實際收到106646元,故少收了113266元。
被執行人建筑公司:本案計息期間,央行多次下調利率,故應以央行每一次利率調整日為基準按浮動利率分段計算,則應付利息計算后應為106546.59元。
交通銀行上海分行法規部:適用固定利率對被告不利,再適用5年期以上利率檔次對被告更不利,有失公平。本案可適用貸款利率,但應按照“6個月以內”利率標準連續相加計算,即利息=20萬元“本金”×6個月以內“利率標準”×14個半年“用款時間”。
上海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當前,人民法院在對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案件作出其中利息判決時,通常認為不宜判明具體數額,只需給出計算方法。實踐中,債權人能索回本金往往已經心滿意足,對執行利息往往很少關注。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內容加入民事判決書所有判項之后寫明。這表明,隨著《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的落實,當事人對原先不知道、不清楚、不注意的權利會逐步加深認識,逐步加以行使。本案中,雙方對“同期同檔”和計息方法的解讀均有錯誤,以致于從各自角度計算對己有利的利息數額相差10萬元左右,需要研判,對癥處理。為使勝訴當事人及時獲得訴訟利益,促使敗訴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對債務利息的計算應引起高度重視,本案的最終結果將對類似案件有借鑒意義。
【法官回應】
要準確解讀“同期同檔”的含義
在實踐中,利息應按何種利率、何種方法計算常有爭議,若裁判不明確或者不準確,當事人完全可以計算出有利于自己的利息數額,故有必要對“同期同檔”和利息計算方法進行深入研究。
1.“同期同檔”的淵源
1999年4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信托貸款利率由委托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2002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指出“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兩個規定分別將“信托貸款利率”、“租賃貸款利率”和“民間個人借貸利率”限制在“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范圍內,這就排除了“同期不同檔”的可能。即“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和“貸款利率”的劃分和選擇包含有“同期同檔”和“同期不同檔”兩種情況,選擇“同期同檔”利率確定具有唯一性。只寫“同期”,不寫“同期同檔”,利率確定具有任意性。任意性的結果是,任何一方都可選擇對己有利的某一檔次的利率,容易引起紛爭。
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還找不到“同期同檔”的出處,只有“同期”、“同期同類”或者“最高”利率等字句。筆者從查找資料中發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卷第225頁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中的表述是“……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半年定期存款利率,按實際占有資金的時間、金額分段計算。”該文中確定的是“同期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而不是“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或“同期二年定期存款利率”等,這可能是與“同期同檔”最相關的表述。
2.“同期同檔”的含義
“同期”指欠款發生日與所對應的央行公告基準利率日必須是在同一個時期。在這個時期內,欠款發生日或者與央行公告基準利率日是同一天,或者不是同一天而是對應往前尋找距離欠款發生日最近的某一天。越過“某一天”選擇此前公布的利率便與“同期”要求不相符,屬于“不同期”。“同檔”指從欠款發生日至實際還款日或者判決生效日期間所對應的利率期限檔次。“同期”央行掛牌公告的貸款基準利率檔次有許多,如果欠款發生日至實際還款日或者判決生效日超過5年,則必須選取“同期”中“這一天”或者“某一天”5年以上基準利率標準。如果不遵守這一規則,只寫“同期”,則可以任意選取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檔次,引發選取利率檔次上的爭議,導致出現“同期不同檔”計算利息的情況。
以本案為例:1996年12月26日發生應付款20萬元,“這一天”央行沒有公布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消息。此前的同年5月1日和8月23日央行先后公布過一次,有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3至5年(含5年)、5年以上不同利率檔次。“同期”要求必須選擇8月23日公布的利率,而不能選擇5月1日公布的利率。2003年12月25日判決生效,從應付款發生日到判決生效日共計7年整,按照“同檔”要求,對應期限利率檔次只有“5年以上”,則利息=本金20萬元×5年以上年利率檔次×時間段(如果不換成日利率計算的話)。如果沒有“同檔”要求,則選擇上述任何一個檔次的利率都是可以的,則可有N個計算公式。
3.銀行貸款中的利息計算方法
在確立“同期同檔”規則之后,還需確定計息方法,以便解決計算期內利率調整時利息如何計算問題。
執行固定利率。即不分段計息,自始至終按照最初確定的利率標準計算利息。如短期貸款,央行規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中長期貸款央行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貸款不采用固定利率計息慣例,改為“借貸雙方可以采用固定利率”計息。
執行浮動利率。即利率不是固定不變,而是隨一定情形的出現作相應調整,通常有兩種方法:第一,分段計息,即在支付期內遇有央行調整利率前后分段計算。這種方法可由當事人約定,但央行沒有規定,審判實踐有類似判例。第二,每年調整一次。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每年1月1日調整利率,通常銀行在格式合同中約定;二是實行一年一定計息,即按欠款發生年月日,在每年對應的這一天調整下一年度利率后分別計算。如央行規定“中長期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只是從2004年1月1日起已經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
4.本案執行中的利息計算方法
本案不是貸款合同糾紛,法院作出判決后如何執行應視案件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央行不同的計息方法,作相應處理。
1995年6月26日、1995年8月18日和1999年4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對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制度作出規定。如《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指出“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后……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可見,貸款利率一年一定的含義是指,在合同簽訂后,每一年與簽約日日期相對應的同一天,貸款利率按照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重新確定。即每年浮動于開戶日對年對月對日調整利率,而非于央行公布新的利率時重新調整下一年度利率或前后分段計算利息。因此,申請執行人“按同一利率連續計算”方法和被執行人“按利率調整日分段計算”方法均于法無據,尤其是申請執行人將“同期同檔”理解為利率自始固定,將利率確定中的“同期同檔”概念混同于計息方式中的“固定利率”概念是沒有依據的。
本案應按“一年一定”規則于每年12月26日按照對應基準利率檔次確定次年度利率并計息,然后每年相加,連同履行期利息、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一并計入得出應付利息數額,扣除已支付部分,被執行人應補付利息11348.28元。(計算公式略)( 王建平 作者單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