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申請零星外派期間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社保費用
- 發布時間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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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船員曾海是康遠公司職工,雙方于1997年1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01年1月起,曾海陸續向康遠公司申請自找雇傭單位外出勞務,雙方并為此簽訂了外派協議,均約定:曾海每月應向康遠公司交納管理費(600元到1000元不等),若無故不交納視為違約,按自動離職處理;曾海交納的管理費用于支付其培訓費、考試費、體檢費、辦理船員證書費以及失業保險、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中企業應交納部分;外出勞務結束后曾海應立即回康遠公司報到,上繳所有船員證書、一次性交納管理費并補交外派期間應由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社會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否則視為曾海違約,按自動離職處理。截至2005年1月24日,曾海共向康遠公司交納管理費5萬元。外出勞務期間,曾海直接受新雇傭單位的安排、管理,工資、福利也由新雇傭單位直接向其發放。2005年1月25日,曾海再次向康遠公司申請外出勞務,期限為3個月。但3個月期滿后,曾海既未回康遠公司報到,也未上交船員證書。2008年3月31日,康遠公司以曾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曾海的勞動合同。曾海不服,向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外派協議約定企業應交納的失業保險費、社會養老保險費、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曾海的管理費中支付,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為無效約定,管理費5萬元應予退還。2009年3月4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駁回曾海的仲裁請求。曾海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外出勞務期間,曾海直接為其他雇傭單位提供勞動并領取報酬,康遠公司既沒有接受曾海提供的勞動,也沒有從曾海的相應雇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在此情況下,曾海根據協議約定每月支付康遠公司600到1000元不等的管理費,用于補償企業交納的失業保險費、社會醫療保險費、社會養老保險費等,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關于“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所隱含的前提要件應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或非因勞動者的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否則將有悖公平原則。曾海因自行申請外出勞務而無法為康遠公司提供正常勞動,故無權要求支付社保費用;其與康遠公司約定管理費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綜上,法院認為曾海無權主張退還管理費5萬元,判決駁回曾海的訴訟請求。曾海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福建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屬于船員申請零星外派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船員申請零星外派,是船員在不解除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向原用人單位申請短期外出務工的用工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船員自行尋找新的雇傭單位,直接為新的雇傭單位提供勞務并獲取報酬;新的雇傭單位無需向原用人單位支付任何費用,雙方亦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船員申請零星外派不同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是一種非典型的特殊用工模式。
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確保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基金由個人和用人單位交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政府補貼組成。其中,用人單位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本質上屬于勞動者的個人收入,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支配下提供勞動的對價之一。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前提,自然應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支配下提供了正常勞動,或非因勞動者的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本案中,曾海申請零星外派期間,提供勞動的相對方不是康遠公司,同時也不受康遠公司管理、約束,在此情況下,康遠公司沒有義務支付社會保障費用;雙方約定該費用從曾海交納的管理費支付,不僅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且符合公平合理及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