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和空箱返回證據(jù)效力的認定
- 發(fā)布時間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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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美順國際貨運有限公司(AWELL LOGISTICS GROUP, INC.)(以下簡稱美順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巴潤摩托車有限公司(Baron Motorcycles INC.)(以下簡稱巴潤公司)
2006年6月,巴潤公司與FREEDOMOTOR COMPANY LIMITED(以下簡稱FMC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巴潤公司向FMC公司購買74套TOMAK 150型摩托車及配件,貿易條款FOB上海36,740.13美元。此后,FMC公司委托美順公司辦理該批貨物從中國上海至美國邁阿密的海運事宜。同年
二審查明,涉案提單載明,托運人春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風公司)。貨物到港后,美順公司向巴潤公司發(fā)出到貨通知和繳納海運費、關稅等應付費用的通知。包括本案在內的三件關聯(lián)案件項下貨物的海運費12,300美元和關稅、倉儲、內陸運費及貨物保管費等費用,巴潤公司均未支付。一審訴訟期間,美順公司再次要求巴潤公司支付海運費后領取貨物,否則將處理貨物。
另查明:涉案提單左下角載明,貨方(包括進出口貿易商人)接受該提單,即表明,貨方同意受制于提單正面和反面所列所有條款和條件,無論這些條款和條件是手寫、打字、章印的還是印刷的,當本地的習慣、常規(guī),特權與該提單相悖時,貨方同意本提單上的條款及條件高于(優(yōu)先于)前述一切(習慣、常規(guī)、特權所帶來的)規(guī)定和條款。提單背面首要條款記載,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提單背面法律適用條款還記載,在涉及海上運輸?shù)姆秶鷥龋颂釂胃鶕?jù)所有強制適用的法律、海牙規(guī)則、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漢堡規(guī)則、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加拿大水上貨物運輸法(視具體情況而定)有效,該等適用法律條款應視作包含在此提單中。
又查明,提單背面條款第三十一條載明,對于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關稅、稅金、費用、熏蒸費用、運費、空艙費、未付或額外的運費、滯期費或根據(jù)本提單或與船舶有關的任何租金合同應當支付給承運人的租金,承運人對運輸貨物有一般和特別留置權;在行使此留置權后,承運人立即有權(但沒有義務)在任何時間或地點通過私下協(xié)議,公開拍賣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出售貨物或貨物中的任何部分,無需通知貿易商,風險和費用由貿易商承擔。
二審期間,美順公司提交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英文打印件及部分條款的翻譯件,另提供由上海上外翻譯總公司翻譯的、包括本案在內的三件關聯(lián)案件提單背面首要條款、適用法律條款及留置權條款的中文翻譯件,證明提單背面首要和法律適用條款載明適用美國法律,證明在收貨人不支付運費情況下,承運人可以留置及處理貨物。本院亦查明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1912年《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
【審 判】
原審認為,本案運輸目的港為美國邁阿密,當事人雙方均系在境外注冊的公司,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巴潤公司以美國法無法查明為由主張適用中國法律。美順公司以雙方均在美國注冊的法人且提單項下爭議發(fā)生在美國為由主張適用美國法律。法院認為,當事人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涉案提單背面雖然有適用美國法律的記載,但該提單系承運人單方面印制的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并未就涉案糾紛的準據(jù)法達成合意。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中國上海是涉案提單的簽發(fā)地和運輸起運港,因此,中國是與本案糾紛具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故處理本案爭議的準據(jù)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原審又認為,涉案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堆場到堆場,交付方式為整箱交接,美順公司承認貨物在運抵目的港后已經(jīng)從集裝箱內取出,集裝箱已經(jīng)返還實際承運人,巴潤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也證明裝載涉案貨物的集裝箱現(xiàn)已在其他運輸中投入,上述事實可以作為美順公司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jù),巴潤公司已經(jīng)盡到對無單放貨事實的初步舉證責任,雖然該證據(jù)并不能直接證明貨物已經(jīng)被無單放貨,但美順公司未證明貨物仍在其控制之下,故推定美順公司已經(jīng)實施無單放貨行為。
原審還認為,巴潤公司的運費沒有支付,其也未能證明曾在目的港要求提貨。但要求提貨及支付運費均以巴潤公司收到到貨通知為前提,美順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貨物到港后通知巴潤公司提貨。此后,巴潤公司根據(jù)其了解的無單放貨情況主張索賠,已無支付運費和主張?zhí)嶝浀谋匾K裕\費是否支付并不影響巴潤公司作為提單持有人主張?zhí)嶝浀臋嗬?/span>
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收貨人延遲或拒絕提貨,承運人可以對貨物進行處置,并應告知處理貨物的方式、處理后的結果。美順公司承認從未向巴潤公司發(fā)出過關于留置貨物的通知,又未告知處置貨物的具體情況。美順公司主張貨物仍在其控制之下又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加以證明。巴潤公司有權對美順公司無單放貨造成的損失索賠。
原審再認為,巴潤公司證明了涉案貨物在FOB上海的貿易價格條款下的價值為36,740.13美元。巴潤公司主張按人民幣價格計算貨物價值的主張無依據(jù),貨損為36,740.13美元。遂判決:一、美順公司向巴潤公司賠償貨損36,740.13美元;二、對巴潤公司的其它訴請不予支持。
美順公司上訴提出:1、雙方當事人均是美國企業(yè),都不在中國,標的物也在美國,中國法院沒有管轄權。2、涉案提單正面條款記載,貨主接受本提單時即受提單正反面條款的約束,提單背面條款注明適用美國法律,提單是根據(jù)美國法律制定的,且巴潤公司和美順公司均系注冊在美國的企業(yè),其對查明和適用美國法律更為方便且與合同聯(lián)系緊密,一審法院在確認提單背面確有適用美國法律記載的情況下,又以美國法無法查明為由適用中國法律有誤。3、美順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發(fā)票傳真件,證明涉案貨物在倉庫內,一審未認定錯誤。4、涉案裝貨集裝箱在2008年投入重新使用不構成無單放貨。5、涉案貨物到港后已經(jīng)通知人SCOOTER WORLD INC(以下簡稱S公司),巴潤公司既不支付到付運費和倉儲費等費用,且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持有正本提單也不提貨,承運人有權處理貨物以沖抵運費和倉儲費等。原判予以管轄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重新處理。
巴潤公司答辯認為:1、美順公司在一審中沒有提出書面管轄異議且沒有提供美國法律。原審法院管轄本案和適用中國法律正確。2、巴潤公司在目的港要求提貨,但貨物被清關放行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認為,涉案的標的和糾紛發(fā)生在美國,巴潤公司以貨物出運港系中國上海為由在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美順公司未對一審法院管轄本案提出異議且已經(jīng)應訴答辯。故應視為巴潤公司與美順公司均承認上海海事法院是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是注冊在美國境內的企業(yè),提單的背面條款載明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應當認定為雙方當事人的有效約定。巴潤公司作為美國當事人以美國法無法查明為由要求適用中國法律沒有依據(jù)。巴潤公司作為記名提單持有人明知貨物到港后長達一年內未提貨,未向承運人支付海運費倉儲費等應付費用,其兩年在起運港查詢裝貨集裝箱動態(tài)的材料不構成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jù),美順公司有權依照當?shù)胤傻南嚓P規(guī)定處理貨物,原判未查明美國法律直接引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并推定無單放貨成立有誤。遂判決:一、撤銷原判;二、對巴潤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 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是在美國合法成立的企業(yè)法人,標的物在美國,雙方糾紛也發(fā)生在美國,合同約定發(fā)生爭議也應該適用美國法律,法院地為中國。審理時首先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際私法的原理,確定應該適用的法律,當法院確定適用外國法律后,應該對外國法律進行查明以及對空箱返回證據(jù)效力的認定。
一、關于外國法律的確定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達一致選擇解決合同爭議的適用法律,是確定案件審理和合同適用準據(jù)法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原則。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中,承運人簽發(fā)的提單背面條款均載明法律適用條款,一般而言,當事人沒有選擇或選擇不明確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履行的國家的法律。海事審判實踐中,也存在忽略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有效約定的傾向。我們認為,審查當事人雙方選擇適用法律,主要考量因素是當事人的合意約定、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履行地和是否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并不絕對排斥適用外國法律。雙方當事人適用法律有明確約定的,該約定的法律在語言文字的使用不存在任何障礙,且不違反我國的公共利益的,就應該予以采納。本案中,巴潤公司要求美順公司在簽發(fā)提單時將其列為記名收貨人,故巴潤公司與美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涉案提單正面和背面記載的條款,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約定。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涉案提單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的,提單正面條款記載貨方(包括進出口貿易商人)接受該提單,即表明貨方同意受制于提單正面和反面所列所有條款和條件。提單背面條款明確約定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或海牙規(guī)則等,又鑒于涉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在美國境內注冊成立且營運的公司,涉案貨物運輸?shù)哪康母酆图m紛發(fā)生又在美國境內,故雙方當事人對適用美國法律解決涉案糾紛的書面約定是明確的且意思表示一致,并不違反中國的公共利益,應當予以尊重和認定。故二審法院以美國法律作為處理本案糾紛的準據(jù)法,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
二、關于外國法律的查明及應用
在確定適用外國法律作為準據(jù)法的情況下,面臨著外國法律的查明問題。外國法的查明是指法院在適用本國沖突規(guī)范應適用外國法時,如何查明外國法的存在及其具體內容。對于外國法的查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①由當事人提供;②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③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④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⑤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此可見,對于外國法的查明,我國采用法院依職權查明和當事人協(xié)助的合并主義,即案件處理應當適用外國法律時,法院有權查明外國法的內容,當事人也有義務協(xié)助提供。法院未查明外國法而直接適用本國法律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本案中,涉案提單背面首要條款記載,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海牙規(guī)則》等。巴潤公司提供了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及部分翻譯件,二審亦依照職權查明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1912年《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鑒于《海牙規(guī)則》是調整運輸合同物權憑證的規(guī)范,對海運合同記名提單項下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未作規(guī)定,故涉案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記名提單項下的糾紛,不能適用《海牙規(guī)則》,應該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又鑒于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對海運合同中無單放貨或記名收貨人不提貨和支付海運費,承運人處理貨物的情形未作相關規(guī)定,但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第八條規(guī)定,該法中的任何規(guī)定,都不影響1916年海商法或美國修訂法令第4281至4289條或其補充條款中規(guī)定的,或當時生效的限定海運船舶所有人責任的任何其他法規(guī)中規(guī)定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故調整本案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準據(jù)法的法律規(guī)范是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同時適用《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原判未查明美國法律直接引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是適用法律錯誤。
《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三章提單特殊規(guī)定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運人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就貨物存儲或運輸費用(包括滯期費和港口費),以及運輸過程中為保存貨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依據(jù)法律將貨物出售而支出的費用,對提單所代表的貨物享有留置權。該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向所有已知對貨物主張權益的人作出通知以后,承運人可在任何時間和地點,以任何商業(yè)上合理的條件,將貨物整批或分批進行公開或私下出售,以兌現(xiàn)其享有的留置權。該法第四章倉單和提單(一般義務)第四百零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所有權憑證所代表之貨物主張權利的人,必須償付貨物保管人的留置權,只要貨物保管人提出此種要求,或只要根據(jù)法律,貨物保管人必須在收取費用后才有權交付貨物。該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十五款規(guī)定,“所有權憑證”包括提單、碼頭收貨單、碼頭收據(jù)、倉單或書面交貨指示。該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十六款規(guī)定,任何人如果在通知他人時采取了正常的合理的通知方式,即被視為已“通知”他人或已向他人“作出”通知,而不論他人是否實際上了解該通知。美國1936《海上貨物運輸法》第三條第六項規(guī)定,除自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一年以內已經(jīng)提起訴訟外,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及船舶均應被解除其對滅失或損害的一切責任。
涉案提單背面條款記載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于欠付的運費、滯期費、倉儲費、關稅及應當支付給承運人的任何費用,承運人對貨物有一般和特別留置權;在行使此留置權后,承運人立即有權(但沒有義務)在任何時間或地點公開拍賣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出售貨物或貨物中的任何部分,無需通知貿易商。風險和費用由貿易商承擔。
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來看,美順公司作為承運人和貨物保管人,在記名收貨人巴潤公司不支付海運費、關稅和倉儲費和明知貨物已經(jīng)到港并堆存時間長達一年內且不提貨的情況下,美順公司根據(jù)美國法律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有權通過各種形式處理貨物并無過錯。根據(jù)國際海運慣例,記名提單收貨人負有繳納關稅的義務。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貨物已經(jīng)在美國報關進口并無異議,巴潤公司作為涉案提單項下的記名收貨人負有提供貨物到港報關納稅等文件,故本院認定巴潤公司已經(jīng)知道貨物到達目的港、其支付到付運費等其他應付承運人的全部費用后可以提貨,承運人沒有義務再另行通知提貨,且美順公司在運輸實務中已經(jīng)發(fā)出支付費用后提貨的通知。原判以空箱返回推定無單放貨成立和美順公司沒有發(fā)出到貨通知的認定有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是正確的。
三、關于無單放貨案件中空箱返回證據(jù)效力的認定
審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案件,空箱返回一般而言可以作為承運人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jù)。但近期空箱返回的初步證據(jù)效力成為絕對證據(jù)效力的情況并不少見。我們認為,空箱返回作為初步證據(jù)在使用中應考慮以下關鍵因素,提單持有人或記名提單收貨人是否向承運人主張?zhí)嶝浕蛱嶝洸恢釂纬钟腥嘶蛴浢釂问肇浫耸欠穹e極查詢貨物狀況,貨物是否是拼箱貨及貨物交接方式等情況,任何將空箱返回的初步證據(jù)絕對化的傾向是錯誤的。本案中,巴潤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提供了互聯(lián)網(wǎng)上下載的集裝箱動態(tài)信息追蹤查詢記錄及公證書,證明裝載涉案貨物的集裝箱已在其他運輸中投入使用。美順公司認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集裝箱投入使用并不能證明無單放貨事實的發(fā)生,故該證據(jù)與案件不具有關聯(lián)性。原判認為,美順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且承認裝貨集裝箱已經(jīng)返還實際承運人,結合整箱交付的事實,裝貨集裝箱在其他運輸中投入使用可以作為承運人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jù)。我們認為,涉案貨物于2006年8月中旬班輪運輸?shù)竭_目的港,記名收貨人巴潤公司持有正本提單應當明知貨物動態(tài),其未支付應付承運人的海運等費用,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向美順公司要求提貨,更沒有在美國境內目的港了解查詢貨物下落,其在兩年后在起運港以公證程序查詢該集裝箱營運情況的材料不能證明作為承運人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jù)。此外,美順公司巴潤公司不支付應付承運人的海運等費用和不提貨的情況下,對涉案貨物裝貨集裝箱進行拆箱,并將裝貨集裝箱歸還實際承運人行為,是避免租賃集裝箱費用進一步擴大的減損措施,不能作為構成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jù)。作者:馮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