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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費率標準合理性判斷

【裁判要旨】
船公司通過用集裝箱交接單背面條款載明,或者用網站上公布的形式向用箱人告知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的做法,是航運業的通常做法。對當事人就集裝箱超期費費率標準合理性提出的異議,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在無證據表明船公司對外公布的費率標準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只要權利人證明系按照船公司的費率標準計算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用箱人就應如數予以支付。若委托人欠付代理費或者拒絕償還貨運代理人為其墊付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費用,貨運代理人對委托人的集裝箱貨物應嚴格依法行使留置權。
【案  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伊曼爾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澳靈頓電子有限公司
上海伊曼爾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曼爾貨代)于20091月接受上海澳靈頓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靈頓公司)委托辦理集裝箱進口報關。伊曼爾貨代墊付了四個集裝箱貨物的進口增值稅、進口滯報金以及港雜費,并將其中兩個完成報關手續的集裝箱提離洋山港碼頭送至某集裝箱堆場,并支付了集裝箱暫落箱費和堆存費。因澳靈頓公司一直未向伊曼爾貨代返還代墊費用,伊曼爾貨代亦未將擅自提離港口的兩個集裝箱貨物交付澳靈頓公司。同年5月,伊曼爾貨代根據美國總統輪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總統公司)和川崎汽船(中國)公司(以下簡稱川崎公司)對外公布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分別支付了涉案2個集裝箱的超期使用費。伊曼爾貨代訴至法院,要求澳靈頓公司返還代墊費用并支付一個20英尺普通集裝箱和一個40英尺超高集裝箱的超期使用費。澳靈頓公司則辯稱,因伊曼爾貨代非法扣押其集裝箱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不應由澳靈頓公司承擔。
【審  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澳靈頓公司應當返還伊曼爾貨代在辦理集裝箱進口報關過程中墊付的相應費用,并根據總統公司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向伊曼爾貨代支付一個20英尺普通集裝箱的超期使用費。因涉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另一個集裝箱為40英尺超高集裝箱,故澳靈頓公司應根據川崎公司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向伊曼爾貨代支付一個40英尺普通集裝箱的超期使用費。
伊曼爾貨代在辦理集裝箱報關過程中,擅自將已完成報關手續的澳靈頓公司的兩個集裝箱貨物從港區提出并予以扣留,其主張系為實現債權而行使留置權,但此做法有悖于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故伊曼爾貨代擅自扣留兩個集裝箱期限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遂判決:1、澳靈頓公司向伊曼爾貨代支付貨物進口增值稅、進口滯報金;2、澳靈頓公司向伊曼爾貨代支付進口貨物報關費、港雜費等費用;3、澳靈頓公司向伊曼爾貨代支付20英尺40英尺兩個干貨集裝箱超期使用費;4、對伊曼爾貨代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后,伊曼爾貨代上訴稱,涉案一個集裝箱是40英尺超高集裝箱,澳靈頓公司應按照超高集裝箱的標準支付超期使用費,且伊曼爾貨代有權依法對澳靈頓公司的貨物行使留置權或者予以扣留。
澳靈頓公司亦上訴稱,其未支付費用是伊曼爾貨代未向澳靈頓公司提供發票,也未履行及時移交增值稅單據的義務,另外伊曼爾貨代提交的網上下載的有關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的資料不具合法性。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系爭40英尺集裝箱編號為TGHU9048580,川崎公司稱該集裝箱是從一家名為textainer的公司租賃,并提供了該公司網址www.textainer.com。二審法院登陸該網站查詢,網站信息顯示,編號為TGHU9048580的集裝箱屬性為“40 HIGH CUBE”,即40英尺超高集裝箱。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在伊曼爾貨代為澳靈頓公司墊付了進口增值稅、進口滯報金等費用的情況下,澳靈頓公司理應向伊曼爾貨代返還上述墊付費用,且返還墊付費用與伊曼爾貨代向其提供發票、移交增值稅單據不構成對等給付,即伊曼爾貨代是否提供發票、移交增值稅單據不影響澳靈頓公司返還上述墊付費用的義務的履行。船公司在網站上公布本公司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率是行業內的通常做法,在沒有證據表明伊曼爾貨代提交的網上下載的涉案船公司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率表內容不真實的前提下,原審法院認定上述費率表的證據效力并無不妥。在伊曼爾貨代擅自將澳靈頓公司的集裝箱貨物提出并予扣留的情況下,其不具備行使《物權法》中規定的留置權條件,就其非法扣留澳靈頓公司的貨物所付出的費用,應由伊曼爾貨代自行承擔。涉案編號為TGHU904858040英尺集裝箱確系超高箱,應當根據川崎公司對外公布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率表中40英尺超高箱的計費標準計算超期使用費。
二審法院遂判決:1、維持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2、變更原審判決主文第三項為:澳靈頓公司向伊曼爾貨代支付20英尺集裝箱和40英尺超高集裝箱的超期使用費;3、駁回伊曼爾貨代的其他上訴請求;4、駁回澳靈頓公司的上訴請求。
【評  析】
集裝箱運輸是一種能實現貨物門到門運輸的新型、高效率和高效益的運輸方式,其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2010年,上??诎都b箱吞吐量首次躍居世界第一,伴隨著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迅猛發展,涉及集裝箱運輸的問題和爭議日益凸顯,妥善處理好此類案件,統一執法標準,有利于維護集裝箱運輸業的正常有序發展,也是海事審判服務于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軟環境建設的重要體現。同時,在出現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糾紛時,貨運代理公司不得隨意扣留貨主的集裝箱貨物,而應依法行使留置權,保障進出口貨物貿易上的正常流轉。
一、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率的合理性判斷
在海運實踐中,集裝箱通常被認為是船舶的延伸或組成部分。雖然集裝箱本身的價值并不是很高,但集裝箱在周轉過程中卻顯示出很高的價值。正因為如此,超期使用集裝箱要支付超期使用費已構成一種行業慣例。本案涉及的如何判斷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費率標準是否合理的問題,是審理此類涉及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糾紛中經常遇到的難題。
鑒于目前航運市場上沒有統一的強制性適用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率標準,所以當貨運代理人對外墊付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轉而向委托人主張返還的時候,委托人往往會對貨運代理人主張的超期使用費的費率提出異議,或認為該費率缺乏依據,或認為標準過高,或抗辯委托人對該費率標準事先并不知曉等等,并以此作為拒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理由。本案中的澳靈頓公司也提出了類似的抗辯意見。那么,如何判斷貨運代理人主張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費率是否合理?
在網站上公布自己公司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收費標準,是船公司通常使用的方式,以網站上公布的收費標準作為收取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依據,也是航運業的通常做法。委托人若以事先不知道該船公司網站上公示的收費標準為由,主張該收費標準不能約束自己,則這種主張不能成立,因為超期使用集裝箱要支付超期使用費不以委托人與船方就超期使用費的收取以及收取標準達成協議為前提。如果貨運代理人能夠證明金額是按照收取該超期使用費的船公司的網站上公布的收費標準計算的,而且能夠出示已經實際為委托人墊付的憑證,一般而言,可以認定貨運代理人主張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金額是合理的,委托人應當向其返還墊付的費用。在貨運代理人對外已經實際墊付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情況下,委托人仍享有一項抗辯權利,那就是主張船公司公布的收費標準過高,明顯不合理。實踐中,雙方當事人爭議最多的就是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標準合理性問題。案件審理中,應由委托人承擔證明該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明顯高于航運市場上的通常標準的義務。通常標準一般情況下可以參考當地航運市場上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的平均水平,亦可以到航運市場上向較為有影響的經營集裝箱業務的大公司開展調查,據此判斷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費率是否合理。在沒有證據表明船公司的費率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依照該費率標準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向貨運代理人返還對外實際墊付的超期使用費。
二、集裝箱屬性的查明
集裝箱分多種類型,如干貨集裝箱、冷藏集裝箱、散裝集裝箱、開頂集裝箱等等,而為裝載貨物的需要,集裝箱又分多種尺寸,常見的有20英尺40英尺,其中又有普通集裝箱和超高集裝箱之分。不同類型、不同規格的集裝箱的超期使用費計算標準是不同的。超高集裝箱的計費標準要高于普通集裝箱。從理論上講,對一集裝箱屬性的記載應當包括類型、尺寸規格,但航運實務中往往只寫明尺寸而忽略其他,這給法院查明集裝箱的屬性造成了困難。如本案中,伊曼爾貨代提交的案外貨代公司的證明上顯示川崎公司提供的集裝箱為40英尺超高干貨集裝箱,但港口公司的發票、川崎公司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發票、集裝箱堆場提供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中均記載該集裝箱為40英尺普通干貨集裝箱。伊曼爾貨代主張其系按照40英尺超高集裝箱的費率向川崎公司實際支付了超期使用費,但鑒于其提交的幾份證明該集裝箱屬性的證據內容之間有矛盾,原審法院遂依照40英尺普通集裝箱的費率標準判令澳靈頓公司支付超期使用費。雖然伊曼爾貨代在二審中又提交了記載涉案40英尺集裝箱為“40HC”的外輪代理公司的提貨單,欲再次證明該集裝箱為超高集裝箱,但該證據的效力因其形式上為復印件而無法被認定。
在雙方當事人對集裝箱屬性存在分歧,而該集裝箱的屬性又直接關系到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率標準的適用的情況下,就如何查明集裝箱的屬性問題,本案二審提供了一個可行的做法,即根據集裝箱的編號特點借助互聯網方式查明。航運實踐中,每個集裝箱的編號都是唯一的、各不相同的,而每一個有編號的集裝箱在相關的集裝箱網站上都能查明其屬性,這也是行業內的操作規程。故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集裝箱屬性的書面證據內容存有矛盾的時候,可以從收取該40英尺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川崎公司處,調取該集裝箱所屬的租箱公司的名稱和公司網址,并登陸該網站進行查詢核實,最終認定該集裝箱確系40英尺超高集裝箱,伊曼爾貨代按照超高集裝箱的費率標準對外支付超期使用費是合理的,澳靈頓公司應當如數向伊曼爾貨代返還墊付的費用。借助互聯網官網信息查明集裝箱屬性,并和當事人本案中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相互印證,對于處理此類事實查明問題亦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
三、留置集裝箱貨物須依法而為
當貨運代理人完成了受托的集裝箱貨物進出口代理事項,委托人因為種種原因拒絕支付貨運代理費用或者拒絕償還貨運代理人墊付的必要費用時,將委托人進口的集裝箱貨物予以扣留,迫使委托人支付費用是貨運代理人經常使用的私力救濟手段。貨運代理人往往認為,其為追討代理費或者代墊費用而扣留委托人集裝箱貨物的行為,實質是行使留置權。但貨運代理人這種樸素觀念上的留置權是否與我國《物權法》及《合同法》規定的留置權是同一概念,則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即使肯定貨運代理人對委托人享有到期債務的前提成立,則該債務人的動產是否處于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狀態是判斷貨運代理人對委托人的集裝箱貨物是否享有法定留置權的關鍵。如果貨運代理人受托運輸、倉儲委托人的集裝箱貨物,處于運輸、倉儲階段的集裝箱貨物處于貨運代理人合法占有的狀態,貨運代理人具備了行使法定留置權的基礎;如果貨運代理人僅受托為集裝箱辦理進出口報關事項,如本案中澳靈頓公司僅委托伊曼爾貨代辦理涉案集裝箱的報關事項,則貨運代理人沒有可能合法占有集裝箱貨物,即使貨運代理人憑其手中用于報關的單證擅自將已完成報關手續的集裝箱從港區提出并處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這種占有狀態亦不屬于《物權法》上的合法占有狀態,此時貨運代理人缺乏行使法定留置權的基礎。
即使貨運代理人對委托人的集裝箱貨物享有法定留置權,若不依據法律規定行使,也可能使其行為被法院認定為非法,甚至成為委托人轉而向其索賠的把柄。如《擔保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據此,若委托人欠付的費用與一個集裝箱貨物相等,而貨運代理人將一批數個集裝箱一起扣留,則顯然有悖法律規定,委托人可以向其索賠非法扣留其余集裝箱貨物造成的損失。又如《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若貨運代理人扣留集裝箱貨物后,未給予委托人法定期限以履行付款義務,就將貨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則法院仍不能認定貨運代理人的行為是依法行使留置權。
貨運代理人對委托人欠付的費用應采取合理的追索措施,隨意扣留委托人的集裝箱貨物,或者不依法行使留置權,不僅不利于欠費糾紛的解決,還會擾亂進出口貨物貿易的正常秩序。對貨運代理實務中此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通行做法,需通過對此類案件的裁判加強對其規范和引導。作者: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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