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無單放貨致百萬元貨物損失 抽紗公司向中國太保索賠敗訴
- 發布時間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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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無單放貨”是指未憑正本提單而實際交付承運貨物的行為,承運人在目的港實施無單放貨行為的原因多樣,主要原因有正本提單遲延、承運人的過錯、提貨人不當謀利等。無論是我國,還是其他國家,在目前的航運實踐中,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均較為普遍。
本案中,原告中國抽紗公司上海進出口公司(簡稱抽紗公司)在遭遇無單放貨后,以“提貨不著”為由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 (簡稱太保公司)索賠。但二審法院認為,保險人對無單放貨導致的“提貨不著”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訴請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無單放貨致貨物損失
1997年,抽紗公司與太保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物為玩具,保險金額計55萬余美元,險別為一切險和戰爭險。根據保險公司險種介紹,一切險習慣上包括“偷竊、提貨不著”在內的11種普通附加險,“提貨不著”指“整件提貨不著”。
貨物由上海運至韓國,最后轉運至目的地俄羅斯圣彼得堡。買方持二程提單要求提貨,因買方是這兩份提單上的收貨人,承運人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放貨,買方辦理完清關手續后將涉案貨物提走。抽紗公司在貿易合同中與買方約定的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單,因見買方遲遲沒有支付貨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單至圣彼得堡提貨。因提不著貨物,抽紗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不成遂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支持抽紗公司的訴請。但二審法院認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風險,一般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所造成。但這里所指的風險都應當具備不可預見性和責任人不確定性的特征。涉案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雖然導致“提貨不著”,但這種“提貨不著”不具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風險系外來因素造成的特征,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承保的風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精案評析】
責任明確不屬意外
盡管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承保的范圍極其廣泛,但并不意味著貨物有可能發生的損失都包括在內。一切險源于英文“all risk”,承保的責任范圍最廣。但一切險并不是真的承保一切風險,它相當于平安險加水漬險加一般附加險,對其他附加險,如罷工、戰爭等引起的損失不負責承保。故通常認為,人保一切險承保的是“任何外來原因但不包括除外責任,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或者損害風險”。由于“人保條款”對一切險的表述過于簡單,尤其欠缺對“外來原因”和“全部或部分損失”的實質界定,致使對人保一切險承保范圍的爭議由來已久。
而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承運人的“無單放貨”行為是否屬于一切險中的“外來原因”。二審法院首先明確,“外來原因”是指排除任何政治性、社會性、與貨運習慣相抵觸因素以外的原因,主要指各種海上風險,最重要是那些與海有關的危險。
二審法院認為,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在航運實踐中普遍存在,不具有不可預見性,而且一旦發生無單放貨后,責任人是明確的,托運人有權追究承運人的違約責任以彌補損失。故承運人的無單放貨行為誠然可以導致提貨不著,但這種“提貨不著”缺乏不可預見、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等特征,因此不能要求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