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接觸碰撞“吉米尼”輪觸碰碼頭 “振興”輪公司被判承擔三成損害賠償責任
- 發布時間 2016.12.15
- 來源
關鍵詞
原告所屬“吉米尼”輪與被告所屬“振興”輪在上海港黃浦江張華浜碼頭段會遇,在兩船未發生實際接觸的情況下,“吉米尼”輪觸碰了碼頭泊位及停靠于此的其他船舶。法院認定,兩船雖未實際接觸,但“吉米尼”輪的觸碰行為除主要出于其自身操縱失誤原因外,與“振興”輪的違規違章行為也有關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30%損害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被告賠償原告25萬余美元
1993年11月,原告所屬“吉米尼”輪從吳淞口進入黃浦江,順潮流而上。而被告所屬“振興”輪則從軍工路碼頭江面逆流相向駛來。 “振興”輪出口航行時,為避讓航道中央拋錨小船,繞過進口航道。
原告訴稱,“振興”輪穿越進口航道,未正確使用VHF和聲號,超速航行,未給順流而上的“吉米尼”輪讓路,形成緊迫局面后,未采取減速等適當措施,致使“吉米尼”輪被“振興”輪強大的車葉流推向岸邊停靠的船舶,發生碰撞,對此“振興”輪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則辯稱,“振興”輪按章守規航行,本起事故完全是“吉米尼”輪航速過快,判斷失誤,操縱不當所致。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船舶無接觸碰撞糾紛。碰撞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吉米尼”輪操縱不當,故原告應負主要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原告應承擔70%的責任,被告應承擔3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美金25萬余元。
【精案評析】受損船以外一方應有過失
船舶間無接觸碰撞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海上船舶侵權行為,具體構成要件有:一,船舶間沒有直接接觸;二,造成實際損害;三,受損害船舶以外一方的過失。
第一和第二點比較容易區分,特別要注意的是第三點。無接觸碰撞若純粹因受損害一方的單方過失導致,則該事故便不能稱為“無接觸碰撞”,因為這種情形下,人們通常一定會認定它是單船事故。因此,要構成無接觸碰撞,受損害船舶以外的一方應具有過失。該過失可以具體表現為違章航行或者操縱不當等情形,但是一定要在具體認定事實及該情形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對過失進行事實上的推定;而并非在認定一方存在違章航行或操縱不當后即推定該方具有過失。
本案中,恰恰是因被告所屬“振興”輪在分道航行航道中與原告所屬“吉米尼”輪會遇前存在超速行駛及侵占“吉米尼”輪航道的違章行為,對其正常行駛造成了一定干擾,并對其最終觸碰碼頭和和靠泊船具有一定的原因力,而構成無接觸碰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