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冒用客戶簽名訂合同并劃款被判侵權
- 發布時間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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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向客戶電話推銷保險業務后向客戶寄出保險單,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以客戶名義簽訂保險合同并從客戶銀行卡扣款。保險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客戶的姓名權呢?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確定保險公司侵犯了客戶的姓名權,并對客戶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2008年,林先生在招商銀行廈門市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09年6月,招商銀行信用卡保險中心員工通過電話向林先生推銷太平人壽保險公司的某保險,林先生在詳細詢問后同意對方先郵寄保單。
太平人壽保險公司向林先生郵寄了空白《保險單》及《投保確認單》。2009年6月起至2010年1月,太平人壽保險公司于每月10日從林先生招商銀行信用卡上扣款352.80元。林先生發現后,要求保險公司退款,但太平人壽保險公司未予退還,為此林先生向廈門保監局投訴。
2011年3月,廈門保監局復函林先生,認定太平人壽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過程中,存在未對林先生進行售后電話回訪等違規行為,違反了中國保監會關于壽險公司電話營銷業務的相關規定,責令太平人壽保險公司完善管理。
之后,太平人壽未向林先生退還所扣款項,林先生遂將太平人壽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林先生認為,被告偽造虛假的保險合同及自己的簽名,并直接從自己的信用卡中扣款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同時也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財產權,故請求法院判令:太平人壽保險公司立即雙倍返還所扣款項5731.20元并支付利息,并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林先生陳述其收到被告郵寄的《保險單》及《投保確認單》后未簽字亦未將《投保確認單》寄回被告處。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投保確認單》上“林先生”的簽名字跡進行鑒定,結論非林先生的筆跡。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侵害公民的姓名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太平人壽保險公司僅通過電話初步征求林先生的意見,即在林先生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林先生的姓名在自行提供的《投保確認單》上簽字,并從林先生的信用卡上扣取8個月的“保險費”2865.60元,該行為已侵犯了林先生的姓名權并導致林先生財產受到損失。所以法院判令被告將所扣的款項返還林先生并支付相應利息。
因林先生多次找被告協商且向相關部門投訴但款項仍未被退還,該事件給林先生精神上造成困擾,妨礙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法院判決被告向林先生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連線法官■
“冒名簽約”源自競爭激烈和監管不嚴
本報記者 安海濤
雖然侵犯姓名權的案例屢見不鮮,但發生在推銷保險業務過程中尚屬罕見。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本案承辦法官李瑩。
李瑩分析,事實上,電話銷售保險、信用卡付款已成為普遍的保險銷售方式,而保險公司駐點在銀行銷售保險更是這兩年新興的銷售模式和渠道,這種方式,不僅給保險公司帶來新的發展,也讓消費者能夠更便捷地購買到一些比較簡單的險種,節省購買成本,有時候的確是消費者不錯的選擇。但畢竟該項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當時相應的配套措施及法律規范尚未出臺,不可避免地出現諸多問題,不解決好就可能影響投保者的利益。
首先,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保險公司主要是想利用銀行眾多的網點和穩定的客戶群體來發展業務,迅速擴大規模、降低成本。從這一現實出發,在和銀行的合作中,保險公司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同時,各保險公司的產品同質性高,產品差別不大,銀行往往都是通過手續費的高低來選擇合作伙伴。特別是面對優質的銀行網點,各保險公司唯恐競爭對手以更高的手續費獲得了合作機會,使自己喪失競爭優勢,便紛紛抬價,形成了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其次,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銀行將客戶辦理信用卡的資料無償提供給保險人員,保險人員動不動打電話推銷保險,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也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由于銀保市場的不規范及保險人員的素質問題,誤導消費的情況嚴重,售后服務保障不足,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再者,從銀行的角度而言,現有的銷售人員對保險產品的專業程度不高,保險公司紛紛派出駐點營銷員爭奪客戶。在一些原本認可度高的銀行網點,更是會出現多家保險公司營銷員擠在一起推銷產品的情況,給銀行形象帶來了不良的影響。同時,當銀行客戶在消費誤導的情況下購買了保險產品,無疑也損害了銀行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