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程提單“套約”情況下托運人身份的認定
- 發布時間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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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提要〗
近期審判實踐中出現了大型船公司所使用的遠程提單打印系統引發的糾紛。船公司授權的代理公司為以優惠運價吸引客戶,采用“套約”手段,導致船公司系統中顯示的提單托運人和實際貨主不一致。發生無單放貨糾紛時,船公司據此抗辯實際貨主所持有正本提單的真實性。經審理認為,如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提單且其實際貨主的身份可被查實的,即使原告在船公司的內部系統中未被記載為托運人,其仍有權向作為承運人的船公司主張權利。
〖案情〗
原告:杭州雙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業公司)
被告:中遠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集運)
被告:上海中遠集裝箱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船代)
第三人:上海樂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森公司)
雙業公司認為,兩被告違反了憑單放貨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雙業公司貨物損失。兩被告認為,雙業公司提交的海運提單系偽造,并非兩被告所簽發。雙業公司不是涉案貨物的托運人,與兩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其不具有訴權,因此請求駁回雙業公司訴請。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雙業公司是否系涉案貨物的托運人。產生該爭議系因樂森公司在使用中遠集運的遠程提單打印系統時“套約”所致。樂森公司對其“套約”的事實予以確認,亦確認了雙業公司系貨物實際所有權人,五礦公司確認其與涉案貨物沒有關聯,對其被記載在涉案提單托運人處的事實亦不知情,可以認定雙業公司才系涉案貨物的真正所有權人。同時,雙業公司持有的正本提單上記載的托運人是其本人,雙業公司亦通過海昊公司向中遠集運訂艙,因此,其應被認定為涉案貨物的契約托運人,有權就貨物被無單放行造成的相關損失向中遠集運提出賠償請求。鑒于兩被告對貨物已被交付給收貨人的事實予以確認,其提供的證據材料尚不足以證明其可以不憑正本提單放貨。因此,中遠集運作為涉案貨物的承運人,其放貨行為存在瑕疵,構成違約,應向雙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中遠船代不是涉案合同關系的承運人,雙業公司要求中遠船代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中遠集運賠償雙業公司的貨款損失。
〖評析〗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最大的爭議在于雙業公司是否系涉案貨物的托運人,是否具有訴權。而該爭議的產生源于承運人使用的遠程提單打印系統,這是近期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可以預見,遠程提單打印系統這一高效、便捷的提單簽發模式必將被廣泛推廣應用,與之相關的問題可能也將更多地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現結合對這一新型提單簽發模式的介紹,分析本案存在的爭議問題,希望對今后相關糾紛處理有所裨益。
一、關于遠程提單打印系統
1.“遠程提單打印系統”的概念
中遠集運全球代理系統即IRIS2系統(Intergrated Regional Information System),是一套全球集成信息系統。最早期的航運管理是純人工的,手工訂單、手工下單、手工錄入、手工跟蹤等。2003年全球上線后,這幾年來,IRIS-2系統已在中遠集運全球范圍內投入使用,實現網上貨物跟蹤、電子訂艙、電子提單和網上詢價。
遠程提單打印系統系該套信息系統中的一部分,即船公司不親自簽發提單,而是授權其指定的代理公司自行至船公司的遠程提單打印系統中打印。船公司會事先將繕制完成的提單電子版掛在系統中,指定的代理公司通過授權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直接從系統中打印出正本提單。
2.遠程提單打印系統的操作流程
中遠集運通過審核授權相關公司使用遠程提單打印系統。由相關公司向中遠集運總部貿易區、貿易保障部項目投標部、各區域公司、口岸公司的相關人員提出使用遠程提單打印的申請,各部門、區域公司、口岸公司收到申請后,需要填寫一份申請表格,并指定專人提交中遠集運貿易保障部商務部進行審核。中遠集運貿易保障部商務部在接到申請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給予答復。如果同意該公司的申請,商務部將提供相關協議的范本,與該公司簽訂使用遠程提單打印功能的相關協議。協議簽署后,中遠集運貿易保障部商務部將通知該公司登錄系統的相關用戶名和密碼。如果不同意該公司的申請,貿易保障部將直接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不通過審核的原因。中遠集運會事先將其公司的提單預印紙存放于經其授權的公司處。該預印紙正面印有中遠集運的抬頭,反面印有中遠集運的提單背面條款,其余處皆空白。在訂艙完成后,中遠集運會將繕制完成的提單電子版上傳到系統中,相關公司即可通過授權的用戶名和密碼直接從系統中打印正本提單。系統默認從某票提單上載到系統起的三個自然日后,自動刪除該票提單。
二、關于“套約”相關問題
1.“套約”的概念
隨著航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為了獲得大客戶的承運權,船公司往往會與這些大客戶簽訂運輸協議,承諾給予更優惠的運價,而沒有協議運價的出口商或貨代則無法取得如此優惠的報價。實踐中隨之出現了“套約”行為,即在系統中將“托運人”欄中的托運人修改成與船公司有特別優惠運價協議的公司,以享受該公司與船公司之間的協議運價,提單生成之后,再將“托運人”信息改為真實的托運人。顯而易見的是,“套約”的做法會使船公司系統中顯示的某次運輸的托運人與客戶手中持有的正本提單上記載的托運人不一致。
2.“套約”易產生的糾紛
因為“套約”需要以與船公司簽署運輸協議的大客戶的名義出運貨物,故在以往需要得到船公司的配合才得以實現。但隨著IRIS系統的應用使得遠程打印提單成為可能,而遠程打印提單在給予船公司及其代理便捷的同時,也無形中使得船公司的代理獲得了更大的權限。遠程提單打印需要船公司事先將空白提單預印紙交給其授權代理,提單的打印亦由代理自行完成,故其便有了擅自修改提單內容的可能。在以往,船公司配合完成“套約”時是知悉“套約”人的身份的,但是遠程打印提單的情況下,船公司對“套約”人身份并不知情。因此,在使用遠程提單打印系統的情況下“套約”,更易產生貨權糾紛。
在本案中,樂森公司為取得優惠的運價,在向中遠集運訂艙時將托運人更改為與中遠集運存在運價協議的五礦公司,隨后在正本提單正式打印完成后,再將提單上的托運人五礦公司更改為實際的貨主雙業公司。如此,便導致了船公司系統中記載的托運人與實際運輸和買賣合同均毫無關聯,繼續產生貨物所有權歸屬的爭議問題,也涉及托運人身份認定。
三、在“套約”情況下對“托運人”的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1],“托運人”包括與承運人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和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人,其核心條件是:訂約或交貨。
結合本案,雖然兩被告辯稱其內部流程中的貨物托運人是五礦公司,其與雙業公司并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但雙業公司現持有中遠集運作為抬頭人的全套正本提單且其并無能力鑒別提單托運人處已被更改過。海昊公司確認雙業公司就涉案貨物運輸委托其訂艙,其接受委托后,又委托了樂森公司。樂森公司確認其系為了“套約”以取得便宜運價,通過遠程提單打印系統自行在中遠集運系統中打印了正本提單,隨后將托運人進行更改,雙業公司系涉案貨物的真正所有權人。五礦公司對其被記載為涉案提單托運人的事實并不知情,亦確認其并非涉案貨物的所有權人。結合目前除雙業公司外并無他人就涉案貨物主張過權利,可以認定雙業公司系涉案貨物的托運人。同時,雙業公司持有的正本提單上記載的托運人是其本人,雙業公司亦通過海昊公司向中遠集運訂艙,因此,其身份符合“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契約托運人的特征,應被認定為涉案貨物的契約托運人,與承運人中遠集運構成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有權就貨物被無單放行造成的相關損失向中遠集運提出賠償請求。
四、“套約”提單不影響對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責任認定
憑正本提單放貨系承運人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兩被告對貨物已在無正本提單情況下交付給收貨人的事實予以確認,其稱因涉案貨物運輸未簽發過正本提單,樂森公司持有的提單系偽造的,在樂森公司發送給中遠集運的電子郵件中表示放貨需等待樂森公司的通知,而其收到樂森公司通知其合法地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通知后,即將貨物放行,因此兩被告僅需根據樂森公司的通知,而無需憑正本提單即可放貨,兩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樂森公司認為,就涉案貨物運輸簽發過正本提單,而其發送給中遠集運的電子郵件中所稱的合法地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含義是要求中遠集運憑正本提單放貨,通常中遠集運接受無單放貨的要求極為嚴格,需托運人及代理人提供相應保函,不可能憑代理人電子郵件中的通知即放行貨物。
“套約”行為雖系樂森公司所為且中遠集運當時對此并不知情,但中遠集運授權樂森公司從遠程提單打印系統中打印提單,此時樂森公司的“打印”提單行為應視同為中遠集運的“簽發”提單行為,中遠集運應對樂森公司的“套約”行為負責。從兩被告提供的電子郵件看,并沒有明確中遠集運可以不憑正本提單放貨,僅要求將貨物合法地交付給收貨人,因此該電子郵件中“合法交付貨物”的含義應為憑正本提單交貨。即使涉案提單如兩被告所述確系偽造,中遠集運也應得到貨物托運人的確認后方可將貨物放行。因此,中遠集運作為涉案貨物的承運人,其放貨行為存在瑕疵,構成違約,應向雙業公司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該案所反映的情況體現了在科技越來越發達的現今社會,隨著一些新項目的不斷開發,問題也會應運而生。在授權的公司使用遠程提單打印系統時“套約”的情況下,即使船公司根據其內部系統中的托運人記載并非實際貨主而否認實際貨主所持有的正本提單的真實性,只要授權打印提單的公司確認實際貨主的身份,且實際貨主仍持有一式三份正本提單,那么該實際貨主雖然在船公司的內部系統中未被記載為托運人,其仍有權就無單放貨向作為承運人的船公司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