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有權向無證駕駛的被保險人追償交強險賠償款
- 發布時間 2017.02.04
- 來源
關鍵詞
裁判要旨
在無證駕駛等四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根據交強險合同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賠付后,有權向負有過錯的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保險公司的追償范圍應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
案情
2008年3月,上海朗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聚物流公司)就其所屬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一輛半掛車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08年3月7日至2009年3月6日。2008年10月10日,案外人仇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揚溧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停在緊急停車道內的朗聚物流公司駕駛員曹某駕駛的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致仇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仇某的母親及女兒要求朗聚物流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而向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12月,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決因仇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所產生的損失合計為503614元,平安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仇某親屬賠償22萬元,不足部分,由朗聚物流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即85084.20元。該判決生效后,平安保險公司已支付賠償款。平安保險公司認為朗聚物流公司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交通事故,其有權行使追償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朗聚物流公司賠償交強險賠款22萬元。
裁判
崇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險公司依法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對其墊付的搶救費用享有追償權,但對其已向受害人賠付的死亡賠償金是否也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平安保險公司經法院判決,已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受害人賠償。至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條款確認。現朗聚物流公司涉案駕駛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應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應當由朗聚物流公司承擔。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規定,未取得駕駛資格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只在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其文意應當蘊含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之意,屬保險公司免責的理由。故平安保險公司有權就已支付的費用追償,但追償的范圍應在致害人的責任限額內。鑒于法院判決朗聚物流公司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為30%,則該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向平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即承擔金額為66000元。現平安保險公司要求全額追償有失公允,故對其訴請予以部分支持。遂判決:一、朗聚物流公司支付平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66000元;二、對平安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后,平安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認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免責事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朗聚物流公司不能因違法行為而獲益,平安保險公司有權全額追償保險賠償金,否則有失公平。朗聚物流公司亦提起上訴稱: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險具有不同的保險法則,根據《交強險條例》,保險公司唯一的免責前提是受害人故意造成傷害事故,本案中不存在這一情形,故保險公司無權向其追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交強險條例》和保險條款均沒有直接規定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情形下對外支付死亡賠償金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不論從整體上分析該條例和條款,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考慮,致害人理應承擔終局性的賠償責任。第一,《交強險條例》以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為目的,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搶救費用的支付已不存在,平安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約向受害人家屬賠付死亡賠償金。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追償,而搶救費用亦屬于人身損害引起的損失,按照同種情形同樣對待的原理,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追償。第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九條明確規定,在無證駕駛等四種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承擔除搶救費用之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的墊付、賠償之責。結合《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顯然可以看出,《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是對交強險除外責任的規定,它與《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一般規定一起,旨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保險公司利益,以制約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第三,根據侵權法原理及有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以過錯為基本的歸責原則,造成死亡的,致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死亡賠償金。如果被保險人存在《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9條所列的四種情形,保險公司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以體現過錯方的終局性賠償責任。反之,保險公司無權追償。
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朗聚物流公司出險機動車與其駕駛員準駕車型不符,對于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鑒于有關法院判決朗聚物流公司承擔事故責任的比例為30%,原審判決平安保險公司按此比例享有死亡賠償金的追償權是公平合理的。
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