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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險條款 
199311日修訂) 
第一節 承保原則
本公司按下列原則承保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 
(一)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本公司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或填寫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單將船舶的船名、船齡、船旗、船級、類型、注冊地、航線及船舶規范證書,船東和經營人的名稱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因為時間緊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項,被保險人必須在投保前征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將該項告知保險人。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項目在承保期限內發生變化,被保險人應在變化發生3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承保,否則,本公司有權按本條款第六節第(三)條第二款"終止"的規定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規定,本合同自動終止,本公司有權決定收取因此發生的手續費和決定手續費的金額。 
(三)在承保期限內,本公司有權隨時委請驗船師對被保險船舶進行檢驗、狀況檢驗,被保險人必須為此提供便利并保證按照本公司在檢驗后提出的建議在要求的期限內消除缺陷,否則本公司將對此缺陷引起的索賠不負賠償責任直至終止本合同,并不退還所繳納的保險費。 
(四)被保險人投保時要按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交付保險費。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權自承保時起解除本合同的賠償責任并有權收取因此發生的手續費和決定手續費的金額,除非該延期支付事先征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五)本保險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與此有關的法律規定。 
第二節 定義
(一)本公司 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二)條款 指本公司1993年1月1修訂的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險條款。 
(三) 指任何種類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質 指(1)已被任何政府,當局或任何官方的國際組織列為危險物質或污染物質的任何物質或其中一個類別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2)本公司認定的對人的健康或公眾福利、財產、動物、植物或海生物、環境或對上述任何事項將造成嚴重影響或構成威脅的物質。 
(五)《海牙規則》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于統一提單的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海牙----維斯比規則》指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于修訂統一提單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 
(六)船員 指被保險船舶所雇傭的為該船服務并屬該船正常編制內的人員: 
船員以外的任何人員 指被保險船舶上的非該船雇傭的并且不參加船舶營運的人員。 
(七)登記總噸 指船舶登記證書上注明的該船舶的總登記噸位。 

  1. 承保風險
本公司根據本節條款承保,賠償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以下責任,損失和費用: 
  1. 人身傷亡和疾病----船員以外的任何人
  2. 由于被保險船舶或與該船舶有關的過失或疏忽行為引起在該船舶上的任何人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的損害或賠償的責任以及由此傷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醫藥、住院或喪葬費用;
  3. 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對任何人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應負的賠償責任以及由此傷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醫藥、住院或喪葬費用,但此類合同或協議必須事前得到本公司的認可并已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就該責任的保險達成協議。
  1. 人身傷亡和疾病----船員
  2. 被保險船舶船員的人身傷亡,疾病的損害或賠償的責任以及由此傷亡或疾病所發生的合理的醫藥、住院或喪葬費用。
  3. 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對船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應負的賠償責任以及由此傷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醫藥、住院或喪葬費用,但此類合同或協議必須事先得到本公司的認可并已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就該責任的保險達成協議。
注:本款項下的有關人身傷亡的賠償以本"條款"第四節的規定或以保險雙方在投保時商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1. 被保險船舶船員的遣返
由于被保險船舶船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或根據法定義務、或由本公司認可的船員雇傭合同或其他勞務合同而產生的被保險船舶船員的遣返費用及替工的派遣費用,但本款不包括因以下原因產生的費用: 
  1. 合同終止,無論該終止是因合同規定或根據船東和船員的雙方協議:
  2. 船舶出售;
  3. 船東違反船員雇擁合同或其他有關的服務合同或協議;
  4. 船東所采取的與被保險船舶有關的任何其他行為。
  1. 私人物品
  2. 被保險船舶船員的私人物品因被保險船舶發生海上事故而遭受的損壞或滅失,但這種私人物品僅指船員生活的必需品,不包括現金,有價證券、票據、飾物、貴重或稀有金屬、珠寶、藝術品、電器及其他貴重物品;
  3. 由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船舶的船員或其他人員的過失或疏忽造成該船舶上的旅客的行李或物品的損壞或滅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不對旅客的現金、有價證券、票據、飾物、貴重或稀有金屬、珠寶、藝術品、稀有貴重等物品負責。
因某合同條款所產生的上述賠償責任,且若無此條款就不會產生該賠償責任,該合同條款須經本公司書面認可,并以這種認可的范圍為限,否則本公司將不承擔該賠償責任。 
  1. 因被保險船舶失事引起的賠償
根據法定義務或根據有關的勞務或雇傭合同或協議條款的規定,被保險船舶應向其船員支付因該船舶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導致船員失業而且不能從任何方面得到的失業工資補償,但上述條款須經本公司的書面確認并僅以此確認的補償范圍為限。 
  1. 繞航
因被保險船舶上的船員發生疾病,受傷或死亡,需要進行必要的治療或處理或必須更換船員,或為把偷渡者或避難者送上岸,而發生的合理繞航費用,但這種費用僅限于額外產生的港口費用、伙食、物料、燃油、保險費及船員工資和津貼。 
  1. 安置偷渡者和避難者
除上述第六條承保的費用外,被保險船舶根據法律規定或經本公司認可,為安置偷渡者或避難者所產生的任何費用。 
  1. 救助人命
因第三者對被保險船舶船上人員進行救助或被保險船舶的人員進行自救,依據法律應由被保險人向該第三者支付的費用,但這種費用必須是不能從被保險船舶的船舶保險人,貨主或貨物保險人處得到賠償的費用。 
  1. 碰撞責任
被保險船舶與他船碰撞產生的下列責任和費用,但這種責任和費用僅限于該船舶的船舶險保單中的碰撞責任條款所不承保的責任和費用: 
  1. 打撈、消除、折毀障礙物、船舶殘骸、貨物或其他物品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其他有關費用;
  2. 人身傷亡或疾病引起的醫藥費、喪葬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3. 任何財產(不包括與被保險船舶碰撞的他船及他船上的財產)或物品的污染或
沾污; 
  1. 除上述第1、2、3款外,被保險船舶因碰撞所承擔的責任賠款由于超過船舶保
險單的保險金額,而不能從船舶保險人得到賠償的那部分超出責任,但本公 
司僅對該船舶按實際價值足額投保船舶險而超出的部分負責。 
  1. 其他:
  2. 除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不得向本公司索賠在船舶險保險單免賠額項下規定的應由其自已承擔的絕對免賠額或相對免賠額;
  3. 如同屬同一被保險人的船舶發生碰撞,被保險人可按上述規定向本公司索賠,保險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如同兩船分屬不同的船東一樣;
  4. 如碰撞船舶雙方互有過失,雙方的賠償責任應按交叉責任劃分,如果一方或雙方根據法律可限制責任,本條項下的索賠按單一責任原則賠付,即雙方船東按碰撞責任的比例確定各自的賠款金額并相互沖抵后應賠付對方的損失。
注:本條項下的與任何污染及人身傷亡有關的賠償以本"條款"第四節的規定或以保險雙方在投保時商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1. 財產的損壞和滅失
不論在陸地或水上,也不論是固定或移動的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或滅失的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不包括: 
  1. 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方訂立的任何合同或協議條款所產生的責任;
  2. 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船舶保險單規定的絕對或相對免賠額;
  3. 按本節下述各條款已承保的責任或損失;
第(四)條-------私人物品 
第(九)條-------碰撞責任 
第(十一)條----污染 
第(十二)條----拖帶責任 
第(十三)條----殘骸清除責任 
第(十五)條----提單項下的貨物責任 
第(十六)條----被保險船舶的財產 
如被保險船舶對被保險人的財產或權益造成損害,損壞或侵犯,被保險人具有從本公司取得賠償的權利,就如同該財產或權益屬于不同的船東一樣。 
注:本條項下的任何與污染有關的賠償以本"條款"第四節的規定或以保險雙方在投保時商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十一)污染 
由于被保險船舶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質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這種威脅,而產生的下列責任、損失、損害或費用; 
    1. 損失、損害或污染的責任;
    2. 船東作為《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議(TOVA-LOP)》及其補充規定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協議的參加者,根據上述協議所應承擔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船東為執行上述協議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費用;
    3. 為避免或減輕污染及其結果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產生的費用,
以及因采取這種措施而造成財產的損失或損害應負的責任; 
    1. 為防止被保險船舶面臨排放或泄漏油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質將出現危
險局面而采取合理措施產生的費用; 
    1. 服從任何政府或有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污染或污染風險發生的命令或指示而產生的費用或責任,但這種費用或責任以不能從被保險船舶的船舶保險單得到賠償為限。
注:本條項下的任何與污染有關的賠償以本"條款"第四節的規定或以保險雙方在投保時商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十二)拖帶責任 
  1. 根據拖帶合同,被保險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由拖輪拖帶進出港口或
在港內移動所負責的而且不能從船舶險保險單取得賠償的責任; 
  1. 根據拖帶合同被保險船舶由拖輪進行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非常規拖帶所負責的責任,但這種責任的賠償僅以本公司事先認可的責任范圍為限;
  2. 被保險船舶對其他船舶或物體進行拖帶的責任,但這種責任的賠償權以本公司事先認可的責任范圍為限。
注:本條項下的任何與污染有關的賠償以本"條款"第四節的規定或以保險雙方在投保時商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十三)殘骸清除責任 
被保險船舶在承保期間因發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戰爭險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成為殘骸,并且船舶保險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殘骸的委付,本公司自此終止本"條款"項下對其他承保風險的責任,但仍繼續對被保險人為處理該殘骸而產生的下列責任或費用負責; 
  1. 根據法律或規定,對殘骸及對其裝載貨物和財產進行強制起浮、移動、清除、
拆毀及設置照明、標記等發生的費用,以及為此而產生的被保險人應負的責任; 
  1. 由于殘骸(或其裝載的貨物和財產)的存在或被強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險人未
能起浮、移動、清除、拆毀該殘骸或對其設置照明及標記而產生的責任,包括 
因該殘骸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質的排放或泄漏所產生的責任。 
但: 
(1)在本條項下的賠償應首先扣除被保險船舶的殘骸本身及獲救的殘骸上物料或貨物價值以及被保險人在救助中獲得的報酬; 
(2)被保險人在對上述船舶的殘骸及貨物或財產的起浮、移動、清除、拆 
毀及設置照明或標記以及出售或轉讓殘骸前須事先得到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否則本公司將不對上述責任和費用負責; 
    1. 如殘骸或貨物及財產的上述責任是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產生的且若無此條款不會產生上述責任,此類合同或協議條款事先須得到本公司書面認可,否則本公司將不對上述責任或費用負責。
注:本條項下的任何與污染有關的賠償以本"條款"第四節的規定或以保險雙方在投保時商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十四)檢疫費用 
因被保險船舶上發生傳染性疾病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包括檢疫和消毒費用及其他額外的燃料、保險、船員工資、津貼、伙食、物料和港口費用。 
(十五)提單項下的貨物責任 
  1. 貨物的滅失、短少或其他責任
因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應對其行為,疏忽或過失在法律上負責的 
任何人未按提單規定克盡職責,違反妥善地裝載、收受、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卸載或交付貨物的義務,或因被保險船舶不適航或不適貨造成的滅失、短少、損壞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1. 殘損貨物的處理
被保險人為卸下或處理殘損貨物而發生的額外費用,但僅以被保險人無法向任何其他方取得賠償的費用為限。 
  1. 收貨人未能提走貨物
被保險人因收貨人未能在卸貨港或貨物交付地提取貨物而使被保險人產生額外的責任和費用(即超出收貨人正常提取貨物所應支付費用的部分),但這種責任或費用僅以超過出售或拍賣這些貨物的收入而且被保險人無法從任何其他方取得賠償的部分為限。 
  1. 聯運或轉船提單
被保險船舶因承擔了以聯運或轉船提單運輸貨物的其中部分貨物轉船的運輸所發生的應由被保險船舶承擔的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或其他的賠償責任。 
但是: 
    1. 被保險船舶根據上述提單進行運輸時,其對貨物的賠償責任僅適用于《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除非本公司另有決定;
    2. 因被保險船舶繞航導致被保險人喪失根據《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應享有的權利而對貨物產生的責任或費用,本公司不予負責,除非另有決定;
    3. 除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對裝載于甲板上的任何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予負責,除非該貨物適于裝載于甲板上并在提單上注明該貨物裝載于甲板上并且規定被保險人對該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或規定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適用于《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
    4. 除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引起的責任和費用不負責任;
  1. 被保險人或船長已明知裝載的貨物與提單或其他運輸合同載明的貨物情況不符,仍簽發提單或其他運輸合同;
  2. 未將貨物卸在運輸合同規定的港口或地點;
  3. 以轉讓提單或其他類似運輸合同承運的貨物,未憑正確背書的提單交付貨物;
  4. 簽發預借或倒簽提單;
  5. 被保險船舶未到或遲到裝貨港或未將已訂艙的貨物裝上船;
  6.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船舶上的船長或大副簽發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合同載明的貨物數量多于他們所知的已經托運或裝船的數量的貨物短卸;
  7. 提單或其他運輸合同的簽發含有欺詐性的誤述;
  8. 以不可轉讓提單或其他類似運輸合同承運的貨物未交付給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
  9. 被保險人有意違反運輸合同。
    1. 從價貨物:
除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提單上申報的每件貨每一計費單位或每一包裝超過2,500.00美元或等值貨幣的從價貨物的賠償以不超過2,500美元為限。 
    1. 稀有或貴重貨物
本公司對任何與承運稀有或貴重貨物包括貨幣、貴重金屬、寶石、貴重藝術品、債券或其他流通或有價證券等有關的賠償責任不予負責。 
    1. 被保險人的財產
如被保險船舶上的滅失或損壞的貨物系被保險人的財產,被保險人仍有權根據本"條款"有關規定從本公司取得賠償,其權利如同該貨物屬于第三方一樣。 
(十六)被保險船舶上的財產 
對被保險船上的任何集裝箱、設備、燃料或其他財產的滅失或損壞應付的責任。 
但是: 
  1. 上述財產不屬于本節第(四)條(私人物品)或第(十五)條(提單項下的貨
物責任)所規定的范圍; 
  1. 上述財產不構成保險船舶的一部分,也不由被保險人或與其聯營的公司或與其同屬一個管理人的公司所擁有或租用;
  2. 如果上述財產的責任是根據某合同或協議的條款產生且若無此條款不會產生這種責任,此類合同或協議條款事先須得到本公司書面認可,否則本公司將不對這種責任負責。
(十七)無法收取的共同海損分攤 
被保險人因違反運輸合同,不能向貨方或其他利益方收取的共同海損分攤費、特別費用或救助費用。 
本節第(十五)條(提單項下的貨物責任)的所有規定都適用于本條項下的任何索賠。 
(十八)由船方承擔的共同海損分攤 
由于確定的共同海損、特別費用或救助費用分攤的船舶完好價值高于其船舶險保險單的保險金額,船舶保險人根據保險單不予負責的共同海損,特別費用或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但如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當時的船舶實際價值,本公司僅對以船舶實際價值作為船舶險保險金額且船舶保險人不予負責的分攤部分進行賠償。 
(十九)罰款 
僅由于下列原因產生任何法院、法庭或有關當局根據所在國法律或有關規定對被保險船舶或船員的罰款(對船員的罰款僅限于被保險人根據法律對船員應承擔的罰款): 
    1. 違反有關法律或規定未能提供或保持安全的工作場所或條件;
    2. 短卸、溢卸貨物或未遵守有關物品申報或提供有關船舶及貨物文件的規定;
    3. 違反海關規定
    4. 違反移民法規
    5. 油或其他危險物質的排放或泄漏所造成的污染;
    6. 除上述第1至5款規定外的船員或船舶代理人在履行其職務時的疏忽或過失。
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被保險船舶或船員走私或被保險船舶超載的罰款不予賠償。 
(二十)對救助人的特別補償 
為防止或減少環境損害,應由被保險人向被保險船舶的救助人所做的工作或采取的措施支付特別補償的責任,但是,這種責任僅限于1990年勞氏救助合同標準格式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救助合同標準格式的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并且這種責任以不能從獲救財產的利益方得到賠償為限。 
(二十一)海事調查 
在正式調查被保險船舶所涉及的損失或海事之前,被保險人為抗辯或為保護自身利益所發生的費用,但這種費用的支付范圍和條件要由本公司決定。 
(二十二)施救和法律費用 
  1. 在海上事故發生時或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責任或費用,而額外支出的合理費用;
  2. 被保險人為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責任或費用而支付的有關法律訴訟費用。
但是: 
  1. 上述費用的支出應事先得到本公司同意;
  2. 如因扣除免賠額或其他原因本公司僅負責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部分賠償,本公司將按此比例賠償上述費用。
 
(二十三)對救助人的特別保險 
對專門從事海上救助的拖輪或其他船舶的船東的保險,本公司將根據該船東的要求,對因進行海上救助可能產生的有關責任、罰款、損失或費用的賠償提供特別補償。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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