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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承運人旅客責任保險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提供航空、鐵路、公路及水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交通工具:是指客運飛機、客運列車、客船、客運汽車(不包括出租車、城區公共汽車)。 
財產損失:指旅客托運行李及隨身攜帶物品的損失。 
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免費乘坐交通工具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 
第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載于保險單明細表中。 
保險人就每一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對應的每人責任限額;保險人就每一旅客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對應的的每人責任限額的5%;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就本保險合同第四條所列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對應的累計責任限額的5%,但在保險期間內該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該累計責任限額的30%。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嘯; 
(五)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所有、代管的財產損失;
(三)被保險人與他人協議中約定的責任,但沒有該協議時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除外; 
(四)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無有效駕駛執照的駕駛人員駕駛承運人的交通工具時造成的損失; 
(六)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交通工具感染的傳染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七)旅客在交通工具外遭受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八)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損失; 
(九)精神損害賠償; 
(十)罰款或懲罰性賠款; 
(十一)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免賠額。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第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義務等內容。 
第十一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二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事項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變更事項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我國《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公路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任何一款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任何一款約定而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事故損失擴大的部分。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及損失程度。 
被保險人獲悉賠償請求人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或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約定,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時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向該責任方提出賠償請求,并積極采取其他措施向該責任方進行索賠。 
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追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對賠償請求人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仲裁或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有效駕駛證件,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支付憑證、裁判文書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以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確定的或經賠償請求人、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三方商定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依據計算賠款。 
法律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有限制的,保險人享有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第二十二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若被保險人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投保人或他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保險人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 他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已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或者船東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的,不得投保本保險。 
第二十八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5%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保險人時解除。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提前15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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