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可以成立于第三人的動產上
- 發布時間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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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長期為丙公司提供碼頭集裝箱的作業、堆存、保管。截至
在系爭案件中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是,截至2009年3月,丙公司拖欠的集裝箱的堆存費已達100萬元人民幣。
乙公司多次催要上述欠款未果,于是在
在乙公司向丙公司發出留置權通知的一個多月之后,甲公司于其“要求交付甲公司集裝箱的函”中聲稱:甲公司與丙公司有租箱協議,因丙公司拖欠其租金,因此解除了與丙公司的租箱協議,在獲知他們抬頭為“XXXX”的集裝箱在乙公司處時,致函乙公司要求放箱。自此,乙公司方知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著集裝箱租賃合同關系,租賃物即為涉案的集裝箱。
系爭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乙公司對不屬于債務人所有的涉案集裝箱是否享有留置權。
一、乙公司對涉案集裝箱享有留置權
筆者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擔保法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四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條等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0]44號)第一百零八條等條款的規定,乙公司對涉案集裝箱享有留置權。其理由如下:
1.截至2009年3月,丙公司拖欠乙公司的集裝箱的堆存費已達100萬元人民幣,且早就應當償付。這符合上述我國現行法及其理論所要求的構成留置權的一項要件:雙方當事人存在著債的關系,且債權已屆清償期。
2.乙公司至今占有著涉案的集裝箱,包括抬頭為“XXXX”的集裝箱100個。乙公司對丙公司所享有的100萬元人民幣的到期債權,系這些集裝箱的堆存費。換句話說,該100萬元人民幣的到期債權與該100個集裝箱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也可以說具有牽連關系。這符合上述我國現行法及其理論所要求的構成留置權的另一項要件:債權與被留置的動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或曰牽連關系。
3.乙公司至今占有著涉案的集裝箱,包括抬頭為“XXXX”的集裝箱100個。這符合上述我國現行法所要求的構成留置權的第三項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的動產,具體到本案,就是債權人乙公司合法占有著債務人丙公司的集裝箱,占有著甲公司租賃給丙公司的100個集裝箱。
債權人占有與其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動產,在留置權的構成要件里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為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動產交付時發生效力,強調了占有(交付)的公示和公信的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必須由取得人占有動產,貫徹了動產占有的公信力。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條以及法釋[2000]44號第一百零九條等的規定,債權人只要占有與其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或曰牽連關系)的動產即可,并不刻意強調占有的動產必須屬于債務人所有。就此看來,本案中,乙公司占有著債務人丙公司的集裝箱,占有著甲公司租賃給丙公司的100個集裝箱,應為有權占有,亦為合法占有,符合留置權成立的第三項要件。
誠然,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擔保法第八十二條關于留置權構成的規定,在字面表述上采用的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而乙公司占有的抬頭為“XXXX”的100個集裝箱不屬于債務人丙公司所有,而是屬于甲公司所有。這是否意味著乙公司對抬頭為“XXXX”的100個集裝箱不享有留置權?答案恰恰相反,乙公司對抬頭為“XXXX”的100個集裝箱享有留置權。其根據在于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法釋[2000]44號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因其較為復雜,非三言兩語所能說清,在下文專門作為一個問題加以闡述。
4.乙公司占有抬頭為“XXXX”的100個集裝箱,系基于乙公司為丙公司提供碼頭集裝箱作業、堆存、保管的法律關系。這屬于有權占有,亦為合法占有,而非通過侵權行為而占有,也不與乙公司對丙公司承擔的義務相抵觸,還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之間沒有不得留置的約定。這些都符合留置權成立所需要的消極要件。
總之,乙公司對其合法占有的抬頭為“XXXX”的100個集裝箱完全享有留置權。
二、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在這里,需要討論的還有,乙公司善意取得涉案集裝箱的留置權,有無法律及法理依據。
按照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成立留置權,是留置權取得的常態。除此之外,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以及法釋[2000]44號第一百零八條等的規定,也承認善意取得物權,包括善意取得留置權。
1.乙公司長期為丙公司有償地提供碼頭集裝箱作業等服務。這符合我國上述現行法及其理論所要求的構成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第一項要件: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交易行為。
2.乙公司已經占有了抬頭為“XXXX”的100個集裝箱。這符合我國上述現行法及其理論所要求的構成動產善意取得的另一項要件:一方當事人已經占有了對方當事人的動產。
3.乙公司與丙公司有多年的碼頭作業關系,丙公司在乙公司作業的集裝箱從來都是由丙公司支付集裝箱碼頭作業款項,從未涉及任何租箱公司來支付款項的情況。乙公司只知道在其作業的丙公司的集裝箱,根本不知道還有任何第三方的集裝箱。這些集裝箱的箱號抬頭有很多不同的字母組成,根本無從辨別該集裝箱的所屬,按照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乙公司也沒有義務去辨別這些集裝箱的抬頭。乙公司是于
4.需要說明,由于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是,“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而非必須完全對應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三項構成要件,可以根據作為善意取得對象的物權的具體情況,對個別要件有所變通。例如,質權的善意取得,就不要求“價格合理”這項構成要件。因此,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在構成要件方面自然允許有所變通。
總之,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關于“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的規定,特別是法釋[2000]44號第一百零八條關于“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的明確規定,可以肯定地得出結論:乙公司對其已經占有的抬頭為“XXXX”的100個集裝箱,完全享有留置權。
尚須申明,由于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承認了物權的善意取得,表明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關于留置權的成立要件需要“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要件,并非在任何案件里總是依其字面意思那樣限于“歸債務人所有的動產”,只要債權人占有與其到期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動產時不知該動產非屬債務人所有,仍可成立留置權。這告訴我們,法釋[2000]44號第一百零八條關于善意取得留置權的明確規定,與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二百三十條等規定是一致的。既然如此,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關于“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乙公司對其已經占有的抬頭為“XXXX”的100個集裝箱享有留置權無疑。
三、關于涉案留置權的行使
在我國海商法等特別法沒有關于留置權實行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涉案留置權的行使,應適用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關于“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規定。
乙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