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醞釀為險企提供流動性支持
- 發布時間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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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醞釀為保險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嘗試正穩步推進。證券時報記者獲悉,保險會日前下發《保險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對于動用保險保障基金向保險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的條件、金額、資金使用目的、償還方式以及后續風險管理等操作細節進行明確規定。
《意見稿》所稱的流動性支持是指保險公司出現臨時資金周轉困難、存在流動性風險、可能損害保單持有人利益的,經保監會請示國務院同意后,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資金支持的方式處置風險的行為。
此前不久,保監會已就《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修訂稿向行業征求意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條是首次提出了保險保障基金可以為保險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此次意見稿的出爐是對這一內容的進一步細化。
國際上,金融保險業的保障基金功能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在金融機構破產時,救助金融產品消費者,彌補其損失;二是參與處置金融機構的重大風險;三是向存在風險的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目前,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已具備前兩種功能。2007年和2012年保險保障基金分別參與了新華人壽和中華聯合兩家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
據了解,保監會研究起草意見稿是為了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為防范道德風險,意見稿對流動性支持的使用條件、資金用途、使用額度、資金償還等方面設定嚴格限制性要求。
從提供資金方式上,保險保障基金擬通過提供借款、購買保險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以及其他方式提供流動性支持;在增信方式上,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及其股東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應對流動性支持資金本息提供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超額或等額擔保;在利息支付上,保險公司應按照不低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一倍以上的利率水平支付利息。如果保險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還款造成逾期的,對于逾期部分,可按日加收罰息。
在接受流動性支持期間,保險公司亦有諸多限制條件。《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在接受流動性支持期間有六不準,包括不得向股東分紅,限制高管薪酬,不得對外借款、財務資助、代付(墊付)或提供擔保,不得投向未上市股權、不動產以及有關金融產品等流動性較低的資產,限制擴大經營費用和支出,限制增加聘用員工或與現有員工補簽、續簽含有高額薪酬及賠償內容的勞動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