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責任主體將“處處受限”
- 發布時間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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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等31個部門近日簽署《關于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這意味著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等將“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在保監會3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保監會消保局副局長羅青介紹,備忘錄確定的保險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為保險監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各類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以及與保險市場活動相關的其他機構和人員。
據介紹,備忘錄包括6大類聯合懲戒措施。
一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市場準入。包括限制設立證券、保險、商業銀行等機構,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
二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任職資格。包括限制擔任金融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等。
三是對聯合懲戒對象加強監管。包括對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將其違法失信行為作為股票發行審核、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等。
四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部分消費行為。包括對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依法限制其房產、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費等。
五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享受優惠政策。包括限制其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把失信信息作為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參考等。
六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評優表彰。包括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對已獲得相關榮譽稱號予以撤銷等。
保監會副主席梁濤表示,將加快建立保險業統一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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