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健康險個稅政策有變化
- 發布時間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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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開始在全國部分省、直轄市試行。根據財稅【2017】39號文件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
適合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包括: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的個人,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提示:商業健康保險個稅優惠政策需注意三點。一是限額: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扣除;二是額外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三是只能扣除符合文件規定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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