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失票事實致使匯票被除權構成侵權
- 發布時間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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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提起票據公示催告申請的理由必須是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這三種情形,否則,持票人無權為之。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交付票據后,虛構失票事實,申請公示催告,導致票據被除權,為侵權行為,票據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可提起侵權之訴。
案情
2009年10月23日,針對被告淮安市淮都特鋼有限公司(下稱淮都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出票日期:2009年9月25日,票號:GA/01 03934521,出票人:江蘇省淮洲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淮都公司,出票金額:10萬元,到期日:2010年3月25日,承兌行:淮安市市區信用合作聯社)遺失為由提起的公示催告申請,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示催告,并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除權判決。淮都公司憑該判決書領取了匯票金額。
票據的流轉過程是:淮都公司從出票人處取得匯票后,將匯票背書簽章而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交給周燁民,后匯票幾經背書轉讓到原告常州市崢妍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崢妍公司)手中。崢妍公司取得該匯票是基于與丹陽市文明塑業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其提供的匯票原件表明,背書連續,崢妍公司為最后持票人。
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訴至法院,以被告不是該票據的最后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據權利,其惡意進行公示催告,致使原告喪失票據權利,要求其賠償原告10萬元及其利息損失。
裁判
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背書轉讓的匯票,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綜合本案有關證據,應認定所涉匯票在除權判決做出前由崢妍公司享有。匯票已被除權判決,崢妍公司作為真正的合法持有人所持的票據無效,不能憑票據行使票據權利;淮都公司非票據的合法持有人而憑借除權判決取得票據金額導致崢妍公司票據權利喪失。故崢妍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判決:淮都公司賠償崢妍公司10萬元及利息損失。
一審宣判后,淮都公司不服,上訴于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持票據背書連續,且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故其為涉案票據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票據權利;而上訴人將票據空白背書后交給周燁民,其在明知涉案票據流向的情況下,虛構失票事實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并最終憑除權判決獲得該匯票金額,侵害了票據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被上訴人有權提起侵權之訴。關于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應當先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的理由,法院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票據持有人申請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后,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訴訟是普通的民事訴訟,法律并未限定為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且本案所涉票據并非被盜、遺失或滅失,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前提亦不存在。
元月20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匯票被惡意除權的真正權利人是行使侵權損害賠償之訴,還是除權判決撤銷之訴?
1.崢妍公司是合法的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表明背書人已將記載被背書人的權利授予持票人,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效力。本案淮都公司將匯票背書簽章而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交給周燁民的情形即如此。其次,根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行為一旦具備法定形式要件,即產生法律效力。縱使基礎關系無效或者有瑕疵,票據行為的效力也不受影響。第三,從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票據債務人并不因未給付對價而對票據持有人產生抗辯權,即其并不是票據權利取得的生效要件,不對業經背書受讓票據的持有人的票據權利產生影響。
2.票據義務人申請公示催告導致票據被法院宣告無效的,構成民事侵權
有權申請公示催告的必須是票據的最后持有人。該最后持票人是指必須經過正常的票據背書轉讓后,最后持有可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票據被盜、遺失而獲得票據的持有人、可背書轉讓票據的出票人、最后持有人的前手以及對票據負有給付義務的人,都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因此,如果因最后持票人的前手即票據義務人申請公示催告后,導致票據被除權,該前手的行為構成侵權。本案申請除權判決的淮都公司將票據背書給周燁民,其已由票據權利人變為票據義務人,不是票據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其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主體資格已不具備而明知故犯是為侵權。
3.虛構失票理由導致票據被法院宣告無效的,構成民事侵權
民事訴訟法將可背書轉讓的票據申請公示催告的范圍限制在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三種情形。法律如是規定,基于如下原因: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票據合法持有人可能永遠無法重新得到票據,因而使自己無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利益受損,同時非法持票人可能因實際占有票據而非法取得票據權利,雖然如此,但其仍是原票據權利的合法享有者,仍有權向支付人請求給付;此時,被盜、遺失的票據如果發生轉讓,這勢必導致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因此在此三種情形下賦予權利人申請公示催告的權利。除此之外的事由,持票人不得申請公示催告,否則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