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消費者需謹防混淆產品類型等銷售誤導行為
- 發布時間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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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多名消費者向記者反映,消費者到銀行存款,被銷售人員誤導購買了保險產品。保險消費者如何避免被誤導,除了監管部門還需堅持嚴監管,注重預防,強化懲戒以外。消費者購買銀保產品時也要能分辨,并謹防混淆產品類型、夸大產品收益、等銷售誤導行為。
據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混淆產品類型的銷售誤導行為,一般以儲蓄存款、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將保險產品宣傳為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機構共同開發的產品等,沒有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所推薦產品是保險產品。
而夸大產品收益的誤導行為,則是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進行虛假、夸大宣傳,或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等,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等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也有可能隱瞞產品情況來誤導消費者。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比如隱瞞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提前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費用扣除情況,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
記者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消費者王某此前在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通過陽光人壽保險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君購買了該行代理銷售的陽光人壽陽光財富年金保險B款(分紅型)產品。而該銷售人員在銷售該保險產品時所宣稱的保險期間和年化收益率等內容與保險合同規定嚴重不符,欺騙投保人;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允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君駐點銷售、參與銀行代理保險銷售工作和“雙錄”工作,違反了相關監管法律法規。銀保監會依法對責任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中國銀保監會成立以來堅持嚴監管強監管深監管要求,注重預防,強化懲戒,扎實推進整治市場亂象各項工作,嚴厲查處各類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將繼續加大對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治理力度。近期,銀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了對保險銷售誤導的查處懲戒力度。針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問題和突出公司,組織開展“精準打擊行動”,從嚴整治、從快處理、從重問責,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針對人身保險銷售、渠道、產品和非法經營等方面問題開展人身保險“治亂打非”專項整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切實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針對銀保產品銷售誤導行為,保險消費者在購買銀保產品時,可從多個方面來防范銷售誤導風險。
首先應確認銷售資質。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并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
其次了解產品信息。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并提示其閱讀相關銷售文件,以請客戶抄寫風險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銷產品的風險,銷售文件應當由客戶逐一簽字確認。
再次應積極配合“雙錄”。根據相關規定,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商業銀行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消費者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方式予以記錄。
另外需認真對待回訪。根據相關規定,保險消費者購買合同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建議保險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回答回訪問題,如不了解保險條款相關內容等,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還需重視猶豫期權益。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建議保險消費者在猶豫期內認真考慮所購買保險產品的險種、期間、保險責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對所購買保險產品不滿意的,應在猶豫期內退保,避免產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