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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人身險保單貼現業務將試點 業務機構實繳注冊資本劃5億紅線

中國網財經1月8日訊 為審慎推進保單貼現業務試點,規范保單貼現交易行為,促進保單貼現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保監會起草了《人身險保單貼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人身險保單貼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保單貼現交易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單貼現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保單貼現,是指保單貼現人(即保單持有人)以保單滿期給付折價或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發生給付折價的方式,通過保單貼現機構將保單受益權轉讓給保單投資人從而獲得貼現資金,當該保單滿期或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發生時,保單投資人可以領取保險金獲得投資收益的交易行為。

保單持有人是指對保單利益依法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保單貼現機構是指在保單貼現交易中提供專業咨詢、保單價值評估、資金貼現、保單保全、保單追蹤等一系列專業化服務的機構。

保單投資人是指出資受讓貼現保單的投資人,可以是保單貼現機構、其他機構投資人或個人投資人。保單貼現合同正式生效后,保單投資人成為貼現保單的不可撤銷受益人。

第三條分類保單貼現分為普通貼現和重疾貼現。

普通貼現是指保單持有人無力續費或不愿意繼續持有保單時,將其保單通過保單貼現機構轉讓給保單投資人從而獲得貼現資金,保單投資人成為保單新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并承擔保單到期前繳費義務的交易行為。

重疾貼現是指重大疾病患者將其持有的保單通過保單貼現機構轉讓給保單投資人從而獲得貼現資金,用于解決醫療救治的財務需求,保單投資人成為保單新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并承擔保單到期前繳費義務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主體責任保單貼現機構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保單持有人、保單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應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會員管理制度、客戶服務體系等,切實履行風險防控責任,妥善處理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第五條信息安全保單貼現機構、保單投資人、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貼現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并對在辦理保單貼現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保單貼現機構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保單貼現交易信息安全和保單持有人、保單投資人、保險公司的信息安全。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資格要求開展保單貼現業務,須經中國保監會同意。

第七條自有資金要求試點期間,保單投資人僅限于使用自有資金開展業務,其中,機構投資人自有資金以凈資產為限。保單投資人不得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根據穿透式監管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

第八條轉貼現和再貼現試點期間,已經貼現的保單不可辦理轉貼現或再貼現。

第九條產品類型保單貼現的產品類型包括普通型終身壽險、普通型兩全保險和普通型年金保險。

第十條經營條件保單貼現機構開展保單貼現業務時,應依托互聯網、移動通信等技術,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繳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二)具有支持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并具備與保險公司相關業務系統、保單登記管理信息平臺對接的技術能力。

(三)具有相應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所運營的互聯網絡平臺,應符合國家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則,并配備專門從事互聯網平臺運營管理的專業人員團隊。

(四)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管理系統和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客戶信息安全。

(五)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貼現要求保單貼現業務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貼現保單合同生效時間超過2年。

(二)貼現保單相關保險公司必須是經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在境內(不含港澳臺)的人身保險公司。

(三)保單貼現資金應于保單受益人變更后3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給保單貼現人。

第十二條同步錄像保單貼現機構應在保單貼現合同簽訂現場同步錄音錄像,在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關鍵環節:

(一)保單貼現機構向保單貼現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二)保單貼現人做出明確肯定答復。

(三)保單貼現人簽署保單貼現合同等相關文件。

錄音錄像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條貼現交易記錄保單貼現機構應將保單登記管理信息平臺作為與合作保險公司的信息對接交互平臺,實時、準確、完整記錄保單貼現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單狀態、貼現對象和金額、合同簽訂日期、生存預期等信息。

保單貼現機構應妥善保管保單貼現交易原始合同和相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四條反洗錢和反欺詐保單貼現機構應在受理保單貼現交易申請前,審核保單貼現人資格。

保單貼現機構應嚴格遵循國家反洗錢有關規定,建立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內容在內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及時識別、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保單貼現機構應建立反欺詐制度,加強對保險欺詐的監控和報告。與保單貼現交易相關的其他各機構應協助保單貼現機構開展反欺詐監控和調查。

第十五條再保險保單貼現機構可與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合作,對保單貼現交易的相關風險進行合理分散。

第十六條風險管控保單貼現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制定保單貼現規則,建立精算模型,安排風險控制措施,做好異地災備。

第十七條第三方機構保單貼現機構可以引入精算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療機構、健康評價機構、信托機構等第三方中介機構,加強對被保險人健康情況的專業評估,以及后續跟蹤服務,提高防范化解流動性風險、道德風險等各類風險的水平。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義務保險公司應向保單貼現機構提供貼現保單和相關產品的資料信息,依法識別、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配合做好保單貼現后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變更工作,以及貼現保單的滿期給付、退保和身故賠付等理賠工作。

第十九條撤銷權自保單貼現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收到保單貼現資金15日內,保單貼現人有權解除保單貼現合同。

保單貼現合同解除后,貼現保單當事人、法律關系恢復到原始狀態。

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二十條信息披露內容保單貼現機構應在經營場所、自營網絡平臺及合作機構的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披露下列信息:

(一)提供的交易服務項目。

(二)貼現合同條款。

(三)關鍵詞定義。

(四)收費標準。

(五)不同交易環節作業時限。

(六)被保險人后續跟蹤服務。

(七)合作第三方中介機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機構名稱、專業資質、經營地址、聯絡電話。

(八)除保單貼現以外的其他替代性選擇。

(九)保單貼現交易完成后,保單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情況,以及原保單持有人后續購買保單的限制性要求。

(十)保單貼現人解除保單貼現合同的權利及時限要求。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保單貼現機構應在貼現合同簽訂過程中以書面形式將上述信息出示給保單貼現人,保單貼現人須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內容保單貼現交易過程中,保單貼現機構應將貼現保單的當期現金價值、分紅賬戶余額、退保金數額、貼現金額評估值、保單貼現后權利義務變化等信息,真實、準確告知保單貼現交易相關方。

第二十二條保單持有人披露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得以保單貼現為目的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核實是否存在約定未來進行保單貼現的相關協議。

第二十三條禁止誤導宣傳保單貼現機構、保單投資人、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貼現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虛構或隱瞞保單貼現交易相關事實,不得以保單貼現為噱頭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不得誤導保單持有人開展貼現交易,影響其保險保障權益。

第二十四條合同備案保單貼現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保單貼現格式合同,并在開展保單貼現業務前,將保單貼現格式合同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報告事項保單貼現機構應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發生變更后的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報告事項保單貼現機構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保單貼現業務經營、風險管控等情況,以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年度保單貼現業務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貼現保單件數、貼現保單價值、貼現金額、貼現收益、涉及保險公司名稱。

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保單持有人利益、保單貼現機構正常經營等重大事件,保單貼現機構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資金托管保單貼現機構應選擇一家具有托管經驗的全國性商業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托管賬戶,將注冊資本存入托管賬戶。保單貼現機構在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開業申請材料時,應一并提交托管協議復印件和注冊資本進入托管賬戶的入賬證明。

在正式開展保單貼現業務前,保單貼現機構不得動用注冊資本。正式開展保單貼現業務后,注冊資本應處于持續托管狀態,用途如下:(一)投資大額協議存款、定期存款,且不得質押;(二)購置不動產;(三)向保單貼現人支付貼現資金;(四)向基本戶轉賬,用于與業務相關、經營規模相符的日常運營等開支。注冊資本不得以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等任何手段抽逃。

第二十八條責令改正開展保單貼現業務時,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擅自開展保單貼現業務。

(二)發生交易相關資料丟失或客戶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

(三)不合理給付保單貼現資金,損害保單持有人利益。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進行誤導宣傳。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或報告。

(六)違反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法律依據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條監管機構中國保監會統籌負責保單貼現業務的監管,各保監局負責轄區內保單貼現業務的日常監測與監管,并可根據中國保監會授權對保單貼現交易相關方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相關解釋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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