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長護險應覆蓋社區及居家服務
- 發布時間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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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國新辦的吹風會上解讀了《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這份“意見”中的第三點具體指出,商業養老保險機構應“大力發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適老性強的商業保險,完善配套服務”。
從整個保險政策的格局上看,我國商業保險在好幾個主要民生領域,扮演著補充社會保險的角色。例如商業養老保險就是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而商業醫保則針對的主要是職工醫保的自費部分。社會保險提供的是基本保障,商業保險對于能夠且愿意支付的群體而言,則是一種用來抵御風險的額外保障。在兩者相輔相成的發展中,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老人長期護理保險。
去年六月底,順應多年以來社會各界的呼吁,國家人社部終于宣布在15個城市試點社會長護險。可以預期,在不久之后,“五險一金”的這個體系之中將迎入一個新的成員,那便是社會長護險。這個險主要針對需要長期照護服務的老年人(部分試點城市還擴展覆蓋到未達退休年齡的殘障者),對于已經進入老齡化的中國無疑是一件大好事。現在保監會的“意見”無疑是及時的,意味著在長期護理這個服務領域,除了保基本的社會險,還會有補充性的商業險,可謂錦上添花。
然而,盡管這些政策措施來得及時,對于老人而言,這個險能覆蓋什么類型的服務卻仍然值得關注的。講得坦白一點就是,老人長護服務在中國有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及居家養老三種類型,長護險——包括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報銷對象是否全部覆蓋這三類呢?就在“意見”出來之前的一周,廣州在6月17日宣布了29家長護險定點服務機構的公示。未推出長護險,就先公示報銷定點,顯示出了有關方面對于報銷范圍及資格認定的小心翼翼。這種略嫌過度的謹慎充分體現在絕大部分被選中的定點機構提供的均為機構養老類,而不以社區養老或居家養老為主要業務。
縱觀全國的情況,在已經開始試點的城市中,大部分均優先設定了機構護理的支付標準和定點單位,而把居家護理的設置推遲到下一階段再處理。這意味著,讓老年群體翹首以待的長護險真正落實之時,首先受惠的顯然會是住進養老院的老人,而不是留在社區和家中安老的長者。如此一來,會不會有相當一部分本來希望在社區及家中安老的長者因此而不得不選擇入住養老院,致使其幸福感在政策實施后未能如期望般最大化?
參考國際上對于長期照護的研究,讓需要照護的老人留在家中,繼續維持與社區的聯系,實現“在地安老(Ageing in place)”已幾乎成為一個毫無爭議的趨勢。過往在中國,有相當多基層干部,在勸說老人入住養老院受挫時,總會歸咎于我們的老人觀念落后,難以“引導”。而現在的看法是,觀念沒有落后與先進之分,只有服務者是否接納服務對象的觀念的區別。因此,如果老人希望在地安老,那么就應盡力讓她或他的愿望得到實現。在這個趨勢之下,如果服務提供都已經開始出現,作為融資手段的長護險卻不能完全覆蓋,那將是一個比較大的缺陷。
對于商業保險機構而言,如果商業長護險的定位仍是要用來補充社會長護險的不足之處,那么這里就有一些必須考量的內容了。商業長護險要吸引人投保,應該“迎合”而不是“引導”老人的安老意愿,亦即主要覆蓋社區養老與居家養老的服務。如果這兩類照護服務的基礎部分尚未獲得社會長護險的完整覆蓋,那么商業長護險的推出,便超越了“補充”的意圖,一個完全不同的自費群體將因此而出現,將有一連串的經濟和社會含義。政策制定者對此應有足夠高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