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將“上線”
- 發布時間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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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茜)近日,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聯合研究制訂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對外發布。這讓市場再次將目光聚焦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這一險種上,行業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的推出是試行了10年的環境責任制度一項重大突破,尤其是環境高風險企業被要求強制投保,將有利于環境監管與化解企業環境風險。
據介紹,所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以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強制性保險?!墩髑笠庖姼濉窂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根據規定,未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將包括:(一)第三者人身損害。環境高風險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二)第三者財產損害。環境高風險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三)生態環境損害。環境高風險企業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四)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環境高風險企業、第三者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公益組織等機構,為避免或者減少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費用、污染物清理費用。
保監會人士表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將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基礎保險費率及調節系數,保險期間為1年。同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根據被保險人的環境風險變化情況實行浮動費率。并且,根據環境高風險企業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責任限額,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按照責任限額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據了解,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影響環境風險情況的重要事項。當企業的環境風險顯著增加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環境高風險企業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其環境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而在賠償方面,環境高風險企業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受害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屆滿后三年內向環境高風險企業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請求,由環境高風險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依法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征求意見稿》明確表示,環境高風險企業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傷害或者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果環境高風險企業怠于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的,受害者也可以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有業內專家表示,目前,環境責任保險年度保費收入剛剛突破3億元大關,相對于我國逾3萬億元的保費規模來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與美國環責險每年高達40億美元的保費相比,也差距較大。未來在政府的推動下,該險種發展空間廣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