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成原保費占比“不達標” 險企陷囧境
- 發布時間 2017.01.06
- 來源
關鍵詞
要“業務結構達標”還是要“分支機構增加”,這對部分人身險企而言,可能是個很嚴峻的問題。
2016年12月30日,保監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新規》”),提出將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等一系列舉措。
一家正在籌備期的險企相關人士稱,《新規》對公司業務規劃影響明顯,公司計劃開業時間也可能因業務調整而延后。而對于已經成為市場主體的部分中小險企而言,在現有業務結構下,分支機構的鋪設將成為難題,否則,將勢必要嚴格按照規定調整業務結構,使得每季度的中短存續期產品規模保費收入占比不高于50%,且每季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占比不低于30%。
兩成險企 “不達標”
《新規》主要有四項內容和措施,包括: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2017年1月1日以后開業的人身保險公司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應開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引導公司合規經營和轉型發展;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統計和報送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數據。《新規》自2016年12月30日發布之日起實施。
其中,在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方面,《新規》稱,一旦人身保險公司出現七大情形之一,則一年內新設分支機構將不予批準。這七大情形包括:(一)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風險;(二)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被保監會給予行政處罰,或高管人員被保監會撤銷任職資格;(三)被保監會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監會及各保監局給予的行政處罰合計達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發生非正常給付與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續期產品季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季總規模保費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占當季規模保費收入比例低于30%。
對于第七條的“季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占當季規模保費收入比例低于30%”,《證券日報》記者根據保監會數據統計發現,2016年第一季度,76家人身險公司中,共有15家不符合規定,即原保費收入占當季規模保費比例低于30%,占比19.74%,接近兩成。而若忽略國壽養老、長江養老等未開展傳統保險業務的人身險企業,則不符合這一規定的險企占比將超過兩成。
2016年第二季度,亦有16家險企的原保費當季度占比低于30%。第三季度,有13家險企原保費季度占比低于30%。而2016年1-11月,共有14家險企原保費占比低于30%。
其中8家險企在2016年的前三個季度中,每個季度的原保費占比均低于30%,同時1月份-11月份的累計原保費占規模保費比例亦低于30%。另有某險企每季度原保費占比均不足1%,幾家險企的季度原保費占比也僅為個位數。
分支機構的重要性
盡管分支機構鋪設過快曾被認為是壽險業粗放發展經營的一個特征,但為壽險業人士共識的是,機構網點的鋪設會帶來人力的積累和客戶的沉淀等,基于保險大數法則,到達一定規模后才更有規模效應。而上述原保費占比“未達標”的險企多數為中小型險企和新型險企,分支機構布局一定程度上仍為發展所需。
一位資深壽險業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縱使在互聯網業務快速發展的當下,因為經營地區的限制,對于中小險企而言,分支機構設立依然是需要列入日程的重要訴求,擴大經營地域仍有相當的必要性。
上述8家在2016年前三個季度連續出現原保費占比不達標的險企,多為中小型險企及新型險企,除成立于2002年的某險企在全國開設了22家省級分公司外,其余公司的省級分公司數量均為個位數。
而上述資深壽險人士對于上述規定的理解是,險企如果決定放棄新設分支機構,就可以不受這個規定的限制,因此險企面臨的選擇是,要么放棄新的分支而發展一定的中短期業務,要么調整業務結構申請新設分支,而調整業務結構也需要在維持業務穩定的情況下,兼顧現金流,因而并不那么容易。
而一家中小險企相關人士則對記者稱,《新規》里列出分支機構開設受限制的幾個情形,并不是說險企可以考慮“要不要新設機構”的問題,他給出的理由在于,即便一家壽險公司不打算開分支機構了,其也不敢放開賣中短存續期產品,“每月要向監管報告”。
《新規》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每月統計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數據,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
“險企不但不敢不在意這個《新規》里的要求,而且會根據這一標準,嚴格調整業務結構。”他預計。
根據現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并要符合九項條件,包括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