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險企“一股獨大”走入窮途
- 發布時間 2016.12.30
-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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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監管層醞釀已久的新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步入尾聲。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辦法修訂蘊含了從嚴監管的思路,具體舉措符合“保險姓保”的核心理念,分類股東監管股東有利于投資保險公司明確投資目標,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回歸保險保障職能。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降至1/3防止“一股獨大”
2016年以來,保監會對現有股權監管制度進行了系統梳理,深入研究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穿透式監管等重點問題,對原有《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最終形成征求意見稿。
事實上,業內對這一修訂并不意外,監管層此前已經釋放了信號。在本月13日的專項會議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明確表示,要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進一步修訂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嚴格防止“動機目的不純”的投資者投資保險業,并將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51%。
此次辦法修訂強化股權結構監管,《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發揮制衡作用,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其實,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監管層已經有所“吹風”。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本月15日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表示,為了防范“一股獨大”,保監會將審慎研究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如考慮從51%進一步降低至1/3以下。
縱觀目前保險公司股東結構,不少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符合原標準,但持股比例明顯高于本次修訂后的三分之一,執行修訂后的股權管理辦法,將對既有險企股權格局帶來多大調整,牽動著每家保險公司的神經。
對此,南開大學保險系教授朱銘來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監管目的是為了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而現有國有企業控股或銀行系的保險公司股權問題將如何界定文件尚未明確。目前已經成立保險公司的股東結構如何界定尚不明朗,可以確定的是,今后成立的保險公司將按照新辦法執行。
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新增“外資保險公司境內股東的資質條件,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條款。
股東分類監管從源頭抓起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范投資入股行為。
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股東將按照保險公司持股比例分類。按照《征求意見稿》劃定,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刂祁惞蓶|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一位中小險企副總經理也表示,監管旨在真實了解股東的真實出資意圖,分清股東究竟是真實投資保險業還是通過資本合作達到“圈錢”目的,嚴格市場準入后,有利于監管進一步核查資金運用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陳文輝此前在公開場合提及的險企“虛假出資、虛假增資”問題,此次監管已經有所舉措。本次辦法修訂還將“加強資本真實性核查”納入新的監管高度。為規范股東出資行為,防范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注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征求意見稿》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同時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
朱銘來還強調,從嚴監管是本次辦法修訂整套體系設計的背后監管思路。涉及到險資資金運用,需要證監會、銀監會密切合作配合,三會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促進平臺交流,通過跨部門協同監管核查險企注冊資金和資金運用情況。
此外,強化股東監管也是本次辦法修訂的《征求意見稿》一個新增維度?!掇k法》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真實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在注重股東資本實力、持續出資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對行業背景、個人素質、管理團隊、既往投資情況等方面的考察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
在朱銘來看來,強化股東監管背后的核心理念還是“保險姓保”,如果團隊資歷多來自基金、證券公司,其專長可能是擅長投資,缺乏保險專業能力,在核保、市場營銷等領域缺乏經驗,保險經營管理者能力較弱,該條款旨在強調人員具有保險經驗和專業能力,防止保險公司出現準投資公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