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安責險:法治和技術一個都不能少
- 發布時間 2016.12.26
- 來源 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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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要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推進強制安全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國家強制推進安責險,必將為這一險種的推動營造良好的氛圍。對此,保險行業有的人士認為安責險的春天來到。結合保險行業對高危行業風險管控的技術現狀,筆者認為直呼“春天”,有點為時尚早。
從近年來發生的江蘇昆山、天津等地的爆炸案件以及最近發生在江西豐城電廠工地的坍塌事件,都說明了安全生產來不得半點馬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安全生產的確是一種有效手段,但是真正發揮作用需要法制手段和技術手段綜合應用,一個不能少,兩者要配合聯動。
法治和技術介入安全生產作用不同,切入點不同。法治手段,從國家強制的角度,要求特定企業投保相關險種,從思想上喚醒企業管理人員的意識,類似于擴大了保險需求側;技術是指保險公司要切實具備對相關領域風險的識別、風險定價、風險預防、風險處置的能力,類似于對供應側提出更高的需求。法治增強了企業投保的意愿,技術決定了保險公司承保能力。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如果調動了生產企業的投保意愿,能否促進此險種的發展,要取決于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而從目前保險公司技術力量配備看,開展非車險業務的能力的確是一個考驗。為了促進新的業務發展,實現國家安全生產的愿景,筆者建議如下:
一是堅持“保險姓保”,回歸保障功能。按照2006年保險業“國十條”的界定,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三大功能。與之相呼應,保險業界提出“承保、投資雙輪驅動”的觀點,在發展承保的過程中,積極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個別保險企業過分強調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通過大力開發理財型保險產品、依賴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為銷售、在資本市場上頻頻舉牌,其經營行為偏離了“保險姓保”的主航道,但不妨礙獲取了不菲的利潤。此種現象,雖說更多的壽險公司、極少數涉足的財險公司盈利不菲,也對同業有很大的誘惑。從保險行業發展的角度看,保險業應當回歸到保障功能的主業上,而保險公司投資人首先考慮的是資本投資回報率,次要考慮開展什么類型的業務。面臨新的險種,保險公司首先在經營理念上,要樹立回歸保險保障的功能。
二是推進資源重組,提高經營能力。與近年來產險公司經營險種結構相對應,財險公司在部門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投放、制度建設等環節,是傾向于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等險種。現在進行險種結構調整,也要與之對人財物進行結構調整。其中首先就是保險合同條款的擬定、風險識別和防范等能力。例如,2014年8月江蘇昆山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的粉塵爆炸案件,有關通報顯示該公司廠房設計、工藝、除塵裝置、員工培訓等事項存在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情形,幾乎涉及安全生產的所有環節。保險公司承保類似企業,能不能識別其中蘊含的風險,的確是一個很大的考驗。
三是凝聚多方智慧,實現終極目的。從國家立法強制的本意出發,不僅要促進保險業的發展,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預防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引入保險手段,是在現有手段體系中加入保險的因子,從性質上看是增加了經濟手段。推動企業的生產不是為了安全事故發生后,明確“買單人”,而是為了避免和預防風險事故的發生。所以,在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要發揮自身的經營能動性,更要與相關行政機關、技術部門及專家進行交流溝通,走出辦公室,走進投保企業的生產一線,有責任、有能力進行風險隱患查勘,有勇氣、有能力開具風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跟蹤監督整改。對于拒不執行整改通知書的行為,主動向相關監管部門反映情況,同時記入保險檔案。唯有如此,保險行業、監管部門等共同構筑完善的風險隱患防范網絡,確保生產安全,確保遏制甚至杜絕安全事件發生,減少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保險行業作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和經濟社會的一分子,其生存和發展要受到自身經營能力和社會環境綜合影響。安全生產,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相關行政部門和保險行業一道,分別從縱向的行政手段和橫向的經濟手段共同作用,為生產和生活營造安全的屏障,減少人民群眾不必要的生命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