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承運貨物責任險
- 發布時間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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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第一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
(五)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貨物損失;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二十一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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